■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湖南株洲的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过山车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游客是逃票进入景区游玩的,为何受伤后景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景区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晓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无论是基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尽到相应义务的,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虽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各种观点,但一般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和晓科: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即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实践中,对于“场所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
根据确定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即遭受损害的一方必须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相对方具有过错,其必须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方能免责。
所谓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虽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各种观点,但一般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只要被侵权人证明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已经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即可直接从损害事实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有如下标准:
首先是法定标准。如果广义上的法律对于该场所的安全保障内容和必须履行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判断。
其次是特别标准。如果经营活动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即应当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
最后是一般标准。比如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这属于一般人都应知晓和预见的义务。
逃票不影响追究侵权责任
本案中受伤游客显然是基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而游客是否购票,只在合同法上具有意义,与景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并无直接关系。
潘轶:有人感到疑惑,受伤游客是逃票进入景区游玩的,为何受伤后景区依旧需要承担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景区游玩时受伤,游客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伤游客显然是基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而游客是否购票,只在合同法上具有意义,与景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并无直接关系。
基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法院主要会审查景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景区工作人员未检查游客是否正确佩戴相关防护措施,以致原告的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判决景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唯一可以减轻景区责任的是,对于相关防护措施,游客作为成年人也应主动了解并采取相关措施,本案中游客是逃票进入景区,且未主动了解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最终的损害后果,游客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链接
游客逃票游玩受伤 景区被判赔偿9万8千元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株洲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中不慎受伤而向景区游乐园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由景区游乐园在扣除李某等人的逃票费用后,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567.36元。
2021年5月,原告李某及朋友等人在未购买门票情况下,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园游玩。
在乘坐“维苏威火山”过山车时,因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经医生诊断,为T5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手术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李某遂将该景区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被告景区游乐园答辩称,李某等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游乐园,与景区游乐园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游乐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已明确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因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购票进入景区游乐园,但景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游乐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景区游乐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购票的李某等人进入,且“维苏威火山”过山车项目在启动前,工作人员未检查李某等游客是否正确佩戴相关防护措施,以致李某身体与防护设备、座椅发生剧烈碰撞而受伤,存在过错。鉴于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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