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深度变革下,诸多新就业形态相继出现。
本期封面案件就是一起相关案例。
新就业形态相较于以往就业形态的核心特征是劳动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以个人的方式参与社会分工。在这一转变之下,从业者获得了自主性,但因就业以获得生活来源的属性而与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等合作方形成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因此,法院对新业态争议案件的事实考察须涵盖劳动的自主性和经济的依赖性。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我国的劳动政策中首次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作为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并列的“类劳动关系”,规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这种政府指导下的书面协议可视为“民法做加法”的规范进路,是填补劳动二分法下制度空白的初步探索。虽然该文件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但为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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