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通讯员 姚彦静 何嘉辉
今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来到曹杨苑小区,现场监督小区内荒废了15年的立体车库拆除工作。现场居民连连叫好:“立体车库被拆了,我们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
车库荒废多年?
检察官新闻中发现问题
今年5月,一条新闻引起了检察机关公益检察室检察官的注意,有群众反映普陀区曹杨苑小区内有一个锈迹斑斑、毁坏严重的立体车库存在安全隐患,是困扰小区居民15年的心病。小区居民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未予解决。
公益诉讼检察官立即启动立案程序积极展开调查。走进小区,两栋8层小高层映入眼帘。在这个一眼便可望尽的“迷你小区”的西侧竟然矗立着一座4层钢结构、升降式的立体机械车库。
在走访小区居民、居委会、物业后,检察官了解到,立体机械车库建造于15年前,那时车不多,很少有人把车停到立体车库里去。建成后,车库只有地面一层的8个车位作为固定车位租赁给小区业主使用,上三层未使用过,于是便逐渐荒废,无人维护、修理。虽然现在小区的停车压力与日俱增,但由于立体车库年久失修,钢结构主梁的铁锈像纸片一样纷纷脱落,有坍塌的危险,根本派不上用场。
除此之外,车库的一侧靠近物业用房,正面则与居民楼紧挨着,距离不过10米。车库损坏程度日趋严重,如果坍塌会有压到房屋和车辆的可能。为此,小区居民十分担心。
谁来管?
诉前磋商厘清遗留问题
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办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都需要一一厘清。
首先便是立体车库应该由哪个行政机关监管?通常来说,“立体车库”属于机械式停车设备,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但在本案中,立体车库仅使用一层作为地面停车位,未使用以机电控制的升降和横移功能,因此就其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属性还存在争议。而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应视作为一个整体,除了具有升降横移功能,还涉及立柱、横梁等基础结构、主要零部件和各种装置,不能以未启用升降横移功能就否认特种设备属性。
在明确了具体监管的行政机关后,公益诉讼检察官立即展开诉前磋商程序,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多次参加政府专题协调会,为排除“立体车库”安全隐患提供法律支持。
车库权属归于谁?这是行政机关在解决立体车库难题时绕不过去的一道坎。“立体车库”当初由小区开发商出资建设,但在建成后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申报登记,也未申请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未取得使用许可,开发商将其委托给当时的物业管理。该小区交付至今,已更换过三次物业,目前的物业公司于2016年入驻,表示未收到上家物业公司关于立体车库的任何移交资料。针对这一问题,检察官经过研究讨论后明确,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立体车库在开发商与现物业方、小区业主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情形下,应遵循“谁出资谁享有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由出资建设的开发单位享有所有权。
怎么管?
消除隐患“拆”除心病
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科院检验有限公司分别对该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了安全评估和主体结构检测评估,均认为车库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建议及时拆除该车库。至此,明确了若要彻底消除隐患,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只有一个字:“拆”。
厘清了上述问题后,对“立体车库”的拆除工作已再无障碍,在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下,7月13日车库产权方正式启动拆除工作,于7月20日正式拆除完毕。
近日,检察官再次至曹杨苑小区进行回头看,确认立体车库已全部拆除,场地也已完成平整工作,并增设地面停车位。“不仅消除了安全隐患,现在停车也比以前容易多了,小区环境还更加整洁!”停车场一边,居民赞不绝口。
正义说法;
诉前磋商程序对增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具有重要作用,在提升办案质效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立体车库问题从发现到案件的办结,历时仅两个月,车库的拆除工作更只有短短数日,但这个已成为曹杨苑居民一块心病的立体车库,却整整矗立了15年之久。立体车库的顺利拆除,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利用诉前磋商的形式共同破解执法难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才得以拆掉居民心中的这块“心病”。
上海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以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事。普陀区检察院推动行政机关监督拆除具有安全隐患的荒废立体车库,既修整出了平整宽阔的停车位,也提升了居民实实在在的满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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