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肉夹馍”不能“垄断”

本文字数:243

近日,因为“逍遥镇胡辣汤”  “潼关肉夹馍”相关商标的使用和维权引发的纠纷,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特别作出了回应。

事实上,无论“逍遥镇胡辣汤”还是“潼关肉夹馍”,都包含了地名和某种食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法》早已明确,此类商标元素是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

作为商家来说,应当尽可能做出最美味的胡辣汤、肉夹馍,但是不能“垄断”这些食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否则,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会获得公众的认同。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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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肉夹馍”不能“垄断” 2021-12-06 2 2021年1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