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社会

只因感兴趣 大学生非法携带枪支

金山区检察院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本文字数:920

□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汪百顺

本报讯  在校大学生因为对枪支感兴趣,竟非法携带5支枪支。近日,为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检察理念,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今年8月,民警通过核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小雨(化名)有非法携带枪支的嫌疑,并在其暂住地搜查到枪支5把,其到案后亦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其中两支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据悉,犯罪嫌疑人小雨是一名在读大学生,平时对枪支比较感兴趣,今年5月,其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仿真枪支,刚收到货没玩多久,小雨就不小心将原本装置的塑料拉栓弄坏了,于是就在网上购买了新的金属拉栓、瞄准镜以及相关的配件,并且成功组装。其后,小雨又受同学小江(另案处理)委托,购买零件将小江的一支枪支进行安装拉栓,其间,小雨还曾在商场玩游戏赢得一支仿真手枪。上述5支枪支均存放于小雨家中,直至案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小雨从网上购买枪支的配件拉栓,把原来的塑料枪栓拧下换上金属拉栓,进行了简单安装。在此过程中,小雨没有对购买的配件进行再加工、改装及创新,其单纯的、不具有技术含量的组装行为不属于制造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中的制造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小雨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其犯罪起因系酷爱枪械,未意识到枪支的严重危害,购买枪支改装后也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小雨系在读大学生,校内表现良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小雨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一名人大代表、一名人民监督员、一名人民参检员作为听证员参加此次活动。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拟处意见进行了阐述,并就听证员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答。三名听证员围绕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社会 A05只因感兴趣 大学生非法携带枪支 2021-12-07 2 2021年12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