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攀爬围墙被电击伤法院判决各主体担责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理了一起学生在攀爬围墙过程中被电击伤致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刘某系被告白地市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2020年10月22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与同学邹某违反校规攀爬围墙外出玩耍,攀爬过程中,原告不慎触碰到围墙上变压器的引流线(10KV,未作绝缘处理),致使自身被电击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认为,该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白地市某中学系案涉变压器及相关线路所有权人,对案涉变压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导致原告翻越围墙时被电击伤,且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独家经营单位,其应当对电力设备进行日常的巡视、检修,应当发现案涉变压器上的引流线未做绝缘处理、变压器离地面距离过近等安全隐患,并予以排除或提醒用电单位排除,被告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学生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遵守校规校训,不擅自离校、不攀爬围墙,然原告在下课时间,在明知攀爬围墙可能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执意爬墙外出致使意外发生,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确定由被告白地市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币188634.58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币62878.19元),剩余20%损失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该案宣判后,中学及供电公司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担保人的责任仍需履行
驰骋公司员工吴先生向李女士出具担保书,保证其向驰骋公司的投资资金安全。因迟迟未收到本金及收益,李女士将担保人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先生返还李女士15万元。
李女士诉称,吴先生系驰骋公司员工。2018年9月,吴先生向李女士介绍其公司资金雄厚,出借资金保证每年9.24%的年化收益率,并出具保证书载明:李女士在我公司投入现金15万元整,因她年纪大承担不起风险,为了让她放心,保证资金安全也本着我对公司的信任,我愿意为其承担风险,如出事我赔她15万元整,我会承担法律责任。
李女士在取得保证后,按照吴先生的要求与驰骋公司签订出借服务协议,约定李女士将委托资金15万元充值到公司账户,公司出借给其他借款人。然而李女士至今没有收到本金及收益,吴先生应当依据担保书承担保证责任。吴先生辩称,李女士的钱是用于投资,是投资行为,不是给他的,应找公司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借服务协议及担保书的效力认定。李女士作为出借人与驰骋公司签订协议,虽然驰骋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双方之间签订的出借服务协议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吴先生自愿对李女士上述合同项下的本金出具担保书,双方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吴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担保书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确认。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未验收建筑屋顶落物砸伤路人工程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途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旅游文化特色小镇时,被风貌改造工程中熊某、唐某家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吴某遂将中青宏发公司、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等6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
2018年3月7日,中青宏发公司与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内容为对龙潭镇旅游文化特色小镇顺河街建筑物屋顶进行统一风貌改造,其中包括熊某、唐某自建房屋顶风貌。龙潭镇旅游文化特色小镇顺河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于2020年1月22日完工,2020年9月10日验收合格。2020年5月13日,吴某途经龙潭镇顺河街时,被熊某、唐某家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即被送往酉阳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共计住院33天,中青宏发公司支付了医疗费5万元,吴某垫付1647.78元。后经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属于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该涉案工程应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交付使用时间,即2020年9月10日为交付使用时间,而不是2020年1月22日。吴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涉案工程风貌改造物坠落砸伤时,涉案工程尚未验收,管理人系中青宏发公司,其承包的项目风貌改造物坠落及其施工质量及管理有直接关系,故中青宏发公司对吴某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另查明,发包人、监理人、工程设计人及房屋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中青宏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青宏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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