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岁末年终,许多用人单位都会提醒员工年休假即将“过期作废”。
但相关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年休假的确会过期作废,但是应休未休年休假可以给予补偿,也给了劳动者一定的选择权,这样的权利并不“过期作废”!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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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版:律师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