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中介口头承诺 事后矢口否认

本文字数: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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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邵先生

投诉时间:2021年11月

消费者在通过中介租赁房产过程中,口头达成一些协议、承诺是很常见的事,但消费者须切记签合同时要把这些口头承诺写进居间协议,否则履行时就需考验业务员和中介公司的诚信了。

当初,邵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租了一个公寓的房子,他告诉销售人员潘某自己是短租,只需要租两个月,潘某称无法签两个月,合同最低一年起签,但是向邵先生保证两个月后可以转租,并口头承诺两个月之内免费为邵先生转租,邵先生对潘某的承诺进行了录音,并签了一年租赁合同,但是并没有签订居间合同。

租赁合同起始日期是从2021年7月11日到2022年7月12日,每个月3600元,中介费本来是1800元,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邵先生支付中介费800元。8月23日,邵先生提前告诉潘某需要在9月12日前转租,但是潘某说要再收取半个月的租金,否则无法转租。邵先生认为潘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押金和中介费。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该中介公司的店长王某,他称这种口头承诺是个人行为,公司并不认可。工作人员又联系中介销售员潘某,他表示中介费只收取了800元,邵先生要转租需要找房东,当初口头承诺只是“尽量”帮忙转租,并且合同里没有写明。当工作人员提出邵先生有当时承诺的录音时,潘某表示会尽量帮邵先生转租,但是时间无法确定,无法保证两个月内转租成功。邵先生认为潘某是在敷衍,决定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如果构成单方允诺或者构成合同双方合意,那么此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行为。如果邵先生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业务员潘某口头承诺的存在,口头承诺没有实现的话,这就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在消费争议调解实践中,一般口头承诺较难举证,如本案,业务员就通过含糊不清的话术进行了规避。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不仅要认真查看合同里的所有条款,还要把自己的要求和对方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完整、规范的合同才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在其向消费者作出口头承诺的情形下,应当依据承诺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就消费者邵先生的遭遇而言,商家的业务员与邵先生的沟通联系并办理相关合同事务系其职务行为,该业务员的个人口头承诺也应视为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商家应该按照承诺履行。”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口头合同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如邵先生能够证明商家的业务员确实做出过口头承诺的,则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金玮律师坦言,  “口头承诺”最大的问题在于举证难,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言,应由消费者举证商家“口头承诺”的真实存在,除非消费者录音取证了“口头承诺”全部内容,否则,面对不诚信的商家及业务员,如其矢口否认曾作出口头承诺的情形,则将由消费者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此外,金玮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建议相关承诺均作书面约定并应严格约定所涉违约责任,以便在商家违约的情形况下可以有效维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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