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老教授告赢知网获赔70多万元

下架论文便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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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照片

因百余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将中国知网起诉至法院并全部胜诉,累计获赔70多万元。赵德馨胜诉后,知网将他的论文全部下架并不再收录他的文章,此举引发热议。

百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

89岁教授维权获赔70多万元

12月6日上午8时刚过,89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又开始忙着修订《楚国的货币》一书了。满头银发的他,一边看书,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缓慢地敲击着电脑键盘。

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赵德馨,1998年退休后笔耕不辍,2018年获评第二届“荆楚社科名家”荣誉称号。鲜为人知的是,老人对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打起了官司且全部胜诉,累计获赔70多万元。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老人谈起维权缘由时仍很气愤:“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

“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2020年8月,老人选择了维权。长江日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赵德馨状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的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赵德馨撰写的《中国历史上城与市的关系》论文,刊发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该文后被中国知网收录。2020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赵德馨经济损失28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34元,共计3334元。

记者查询当期《中国经济史研究》看到上面写有: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法院认为,期刊的说明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时也陈述,期刊通过稿约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

6日,记者登录中国知网检索系统,在作者栏目输入“赵德馨”、作者单位栏目输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检索期刊上赵德馨的论文,显示结果为“0”。老人告诉记者,中国知网已经不再收录他的文章,收录的都下架了。

“赵德馨教授的胜诉,既是为广大作者讨说法,也会影响有关期刊数据库的商业流程,使他们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表示,很少有学者这样去维权,为赵德馨教授的行为“点赞”。

赵德馨教授的代理律师介绍,老人的学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后来以同样的方式打起了维权官司并胜诉。

最高法研究员冯晓青:知网输了官司径行下架老教授论文不可取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冯晓青教授12月11日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知网道歉”事件时说:中国知网输了官司之后,径行下架或屏蔽赵德馨老教授论文的做法不大可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9岁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侵权胜诉获赔70多万元,他的100多篇文章后被中国知网下架,此事经长江日报率先报道后,在全国引发广泛关注。10日晚,中国知网运营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针对“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作出公开回应。

冯晓青认为,知网被作者起诉侵权之后,就下架或屏蔽该作者的文章,如果不是作者愿意的,可能会对作者形成心理上的打击。因为赵老100多篇文章都看不到了,对读者特别是他的学生以及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学者也会造成不便,关涉公众通过网络数据库平台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利益。

“知网作为传播知识信息的平台,经过多年发展,也肩负巨大的公共利益,为人们的学习、研究、交流提供便捷的手段。如果简单地下架有学术价值的作品,对其数据库本身的发展也不利,对知识传播不利。”冯晓青说:如果作者不反对,希望知网尽快在数据库里恢复老教授的作品。中国知网在回应中表示,“将积极会同相关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与赵德馨教授沟通,妥当处理赵德馨教授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

冯晓青认为:“老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看似一桩普通的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实则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其不仅反映了作者的维权意识,以及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用心,也折射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特别是商业性使用这类作品应当付费的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

“知网收录作者的论文,并通过读者下载等行为获取利润,显然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冯晓青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上述行为涉及作者、知网以及报刊社三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质上涉及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协调这种关系总体上需要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加以规范。

他认为:针对上述行为,作者之所以没有收到稿费,在知网看来是已经获得了报刊社的许可,而报刊社在对作者的征稿启事中或投稿格式合同中通常会载明,作者将包括在知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形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授予报刊社。针对大量在知网上载的作品,知网不再向作者支付报酬的理由估计也在于此。不过既有的相关判例,并不认为作者已经授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问题的焦点在于,知网是否确实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需要承担再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冯晓青说:对于在知网收录作品的行为,最理想的是建立一种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首先,知网收录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应建立一种合理的支付给著作权人使用费的报酬机制。“本案发生以及舆论的发酵,无论是对于作者维权还是知网的经营行为都会具有重要影响。”

冯晓青认为,此事有三重意义:从案件本身来讲,通过法院判决,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必然有利于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对于在全国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影响。对知网来说,需要更重视作者的利益,不能因为与报刊社合作关系中,基于作者投稿时已被要求订立一揽子格式合同(通常会有授权知网等数据库使用且稿费不另外支付的条款),就不再支付任何使用费给作者,无论该作品使用多久以及获取的效益多少。就舆论而言,关键是形成一种良好的导向,尤其是:尊重著作权,维护作者权益。

冯晓青说,知网在汹涌的舆情和民意中道歉只是开始,建议合理平衡知网和作者、传播者(报刊社)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应该注意,不能因知网使用作品而承载过重的负担,因为知网毕竟也肩负传播知识、增进学习和学术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

(综合整理自大武汉客户端、中国知网微信号、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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