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33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仅需要围绕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重点审查即可。如此,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便在一般认罪认罚案件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共生关系要求检察机关在享有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确保所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之精准化、规范化的义务。
目前对于如何理解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的含义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尚存争议。我们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检察官应综合考虑全部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判,进而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确定的、精准的量刑建议,而不是“相对确定、带有幅度”的量刑建议。与“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相比,确定型量刑建议无疑更具合理性,不仅能在刑事诉讼中帮助法官减少找法与量刑耗费的精力,提高刑事诉讼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能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提供精准方法,因为检察机关控诉内容越具体,辩方所能提出的抗辩意见就越针对,进而也便能更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检察官的量刑活动应从实体与程序上均“有法可依”,不能根据个人喜好单纯进行经验性的量刑建议之增减工作。同时,如果只有检察机关独舞的量刑建议活动不仅没有意义,也难谈具有规范性。因此,我们提倡一种“互动式”的量刑建议活动。此种“互动”体现在控辩审三方的互动。比如,在控辩双方的互动中应以明确的规则来保障辩方的权利,使辩方的阅卷权等权利得以贯彻落实,进而保证控方与辩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等具有同等的认识。目前,在一般的控辩活动中,辩方的权利基本可以得到保证,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尽管2020年8月两高三部出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但是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激增,一个值班律师可能同时为多个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导致值班律师在客观上没有精力,也不愿意耗时费力去全面了解案情,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针对性的抗辩。然而,如果值班律师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并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针对具体个案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将成为典型的“一家之言”。即便最后被法院采纳,也难称涉案确定型量刑建议满足规范性。总而言之,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的精准化、规范化,还体现在程序法方面的精准化、规范化。亦即,我们应从实体与程序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如何确保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并在确保“实体性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实现“程序性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
确保“实体性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是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要求。因为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论处。”尽管从效力上看,本条款更多的是约束法院的定刑权,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定刑时一般应予以采纳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无疑也要直接受到《刑法》第61条的约束,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此外,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贯彻与落实之基础也应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而言,应该是通过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在确保“实体性量刑建议公正”的同时,确保整体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常不会自发的对预防刑与责任刑进行区分,并基于预防刑与责任刑的基本原理展开定罪量刑活动。然而,我们认为对实体法层面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的追求离不开对刑法教义学上预防刑和责任刑的含义及其关系的正确理解。在刑法教义学中,“责任刑是向后看、回顾性的,被告人过去干的事情导致他要一人做事一人当。”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以及所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认识都是责任刑情节。“预防刑是向前看的”,对预防刑的考察主要是为解决如下问题,即就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或再犯可能性来讲,未来防止其再犯罪,把他判得重一点好,还是轻一点好?预防刑情节主要包括行为人过往表现、自首、立功、累犯情况等。同时,现代量刑理念认为,对行为人的具体量刑不能超出责任刑所确定的量刑上限点,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后,只能在这个点以下以预防刑情节来向下调节具体的刑罚。
据此,检察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类型化构成要件为基本指标进行初步判断,即考察涉案行为符合哪一刑法罪名,以及构成基本犯,还是构成加重犯,进而确认应对行为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比如,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1人,此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基本犯,责任刑量刑起点便是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个具体的法定刑幅度。如果在认定行为人构成基本犯的基础上,行为人同时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等加重犯犯罪事实后,责任刑量刑起点便是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具体的法定刑幅度。然而,检察人员只是根据基本的责任刑情节确定了法定量刑幅度后尚不足够,还必须要具体结合涉案行为的恶性程度、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建议范围的二次限缩,即细化考察责任刑情节以为预防刑情节确定刑罚调整上限。随后,检察人员还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某些特点、过去的某些经历、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属于立功等因素,来调节由责任刑所确认的量刑起点。由于责任刑是上限,此种调节只能在责任刑所确定的幅度内向下调节,因此,在结合对预防刑情节的考察后,检察人员应在责任刑的幅度内确定精准化量刑建议。我们认为通过责任刑情节到预防刑情节的双重考察,对量刑建议进行三次判断,最终得出精准化的量刑,此量刑建议的提出无疑是规范的,也是符合刑法教义学基本要求的。此外,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外, 《刑法》第61条或许还存在修改必要性。因为从既有刑法条文看,此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并不包含责任刑的内容,多是对影响责任刑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客观违法事实的描述。因此,为与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预防刑情节相匹配,宜在未来再次对刑法进行修正时,可将犯罪分子认罪认罚情况作为被独立考虑的预防刑情节。
在追求程序层面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时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性机制作出新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量刑建议协商启动权。亦即,应通过立法明确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协商建议,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同意启动量刑协商程序,并且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于量刑问题的具体看法。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在具体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也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并在答复中载明不同意启动量刑建议协商的具体理由,由经办人签字存档。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以量刑建议协商启动权,既能彰显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作出活动中的主导性,又能彰显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活动的“协商性”特点。其次,程序层面的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还要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提出的过程中,尊重并且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进行交涉,并根据交涉结果调整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尤其是在前述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检察人员更应该注重保护值班律师的实质性辩护权利。正如有观点指出的那样,由于立法对量刑建议控辩协商主体并没有进行明确,这导致实践中控方可能会出现撇开值班律师而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建议协商,当双方达成协商合意时再邀请值班律师到场见证。然而,犯罪嫌疑人对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与检察人员进行量刑协商时常会陷入弱势地位。因此,为了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没有立法对量刑协商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前,检察机关应该对值班律师的量刑建议协商参与权保持尊重。此外,在量刑建议协商的过程中还应该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与焦点应进行记录,并对量刑建议协商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并经控辩双方人员签字附案备查,以保证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当然,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增强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检察人员自觉运用规范的法理约束量刑建议行为,而且需要从制度与设施方面进行配套性建设。
此处,我们可以提出三点建设建议:其一,应构建价值导向合理的刑事司法业务考评机制。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精准与规范与否的考察时,应放弃单一的终局性评价体系,采用过程性评价体系,即重点考察检察人员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选择是否合理,量刑说理是否充分,是否尊重了辩方参与权等,而不是只看量刑建议是否被法院采纳等。
其二,应建立健全社会评估调查机制。亦即,在刑事起诉前,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进行调查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对嫌疑人做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也有利于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准确性。
其三,应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智能化系统建设。2019年,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快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特别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通过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结合,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充分论证并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这也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智能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采用智能化手段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精准化量刑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极为迫切的任务。然而,在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同时,应明确人工智能只能是量刑技术工具,不能替代人类的主体思考,不能完全替代检察人员办案。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安文录、张勇、李紫阳、夏静、赵畅、许黎黎、王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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