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平台公开个人信息 拒绝道歉不肯赔偿

本文字数: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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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何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12月

如今,很多人都会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发自拍或生活照。今天去哪里吃大餐了,明天又去哪里玩了……这些都是大众展示自己的方式,和好友分享美好生活的点滴。然而,在收获别人的点赞与评论的同时,危险可能也在不知不觉中靠近。一些网购平台打包销售个人社交平台照片,普通人发在微博、朋友圈的自拍,也有可能会被千里之外的陌生人盗用到征婚、交友、微商等平台,甚至用于行骗。

近日,朋友无意间发现何女士个人信息出现在某社交平台,包括她本人照片、学历、从事行业、年龄等。而这些内容是未注册会员就能查看到的,其他一些具体信息需要注册会员才能了解。何女士表示,她并没有注册使用过这个软件,此事已对她的生活造成了困扰,由于个人信息被平台公开泄露,这明显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因此,何女士要求经营者在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但平台方拒绝了何女士的要求,由于协商无果,何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记者连线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平台方的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表示,公司经营的是社交平台,用户可以无所顾虑地表达自己,认知他人,探索世界,交流兴趣和观点,获得精神共鸣和认同感,在交流中获取信息,并获得有质量的新关系。对于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平台也进行了一定的审核,但是无法确定是否是用户本人操作的。经营者表示,目前已核实发现是一个用户私自发帖发布了何女士的信息,此用户已经删除了帖子,平台对该用户进行了发布功能封禁30天的处罚,但无法满足何女士索赔的诉求。

何女士对经营者的答复及处理过程表示不满。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何女士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本案中,对于何女士提出的赔偿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方应当有义务协助何女士与发帖人进行交涉,若平台无法联系发帖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网络平台应及时将他人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何女士的个人信息予以删除,同时何女士也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就何女士的遭遇而言,应系他人未经何女士同意将何女士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之上,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而网络平台如在接到何女士通知后未及时删除相关信息的,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金玮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金玮律师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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