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故障未摆放警示牌
致后车追尾一人死亡承担百万赔偿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方司机单某死亡案。
2019年7月,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路行驶途中车辆发生了故障,停放在了行车道内,但未摆放警示牌。因此单某从后方驾车驶来时未能及时规避,导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单某死亡。经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示并及时报警,且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未确保驾驶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王某受雇于魏某从事运输。事故发生后,单某家属按照责任比例,要求魏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魏某和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损失合理部分,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单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雇主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前置纠纷化解更提速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纠纷案件启动诉前司法鉴定,助力纠纷化解更提速。
今年初,在鹤壁市某路段,原告陈某雇佣的司机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案外人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司机刘某迟迟不肯赔偿车主陈某的车辆损失,陈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诉前调解与鉴定有关操作流程,为将案件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尽快进入实体化处理,经向当事人释明并取得同意后,及时启动诉前司法鉴定,将司法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对此案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
法院鉴定科通过与双方沟通,确定了抽取鉴定机构的时间,后原被告双方确定了鉴定机构,按照程序依法委托了鉴定。鉴定机构对双方车辆受损情况、申请修理项目以及修理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了补充鉴定,申请人表示整个过程公开、透明、高效。
将车交至未成年驾驶事故发生自担主责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车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伤者艾某11627.97元。
2020年4月,李某与未成年张某等人一起聚餐。李某在聚餐时喝了酒,遂将车给张某驾驶。因雨天未减速慢行,张某驾车与艾某的车发生相撞,造成艾某及同乘人员杨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艾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艾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5362.8元。艾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65244.44元。因各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艾某将张某、李某起诉至该院。庭审中,李某认为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控制车辆的使用,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在明知张某未成年且无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导致该案事故发生,李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对艾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李某承担由张某承担的70%赔偿责任中的60%的责任。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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