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禁毒视角

揭开“上头电子烟”“0号胶囊”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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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夏天

我国已列管1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整类合成大麻素物质,这些新型毒品大多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伪装成“聪明药”“减肥药”“邮票”“电子烟油”“小树枝”“G点液”等,不易被察觉,迷惑性强。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售卖“上头电子烟”“0号胶囊”新型毒品案,掀开其伪装,揭示其强致幻性、高危害性的本质。

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国家禁毒委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列管的新型毒品,但仍有贩毒人员在国家新管制条例颁布并且施行后,在金钱的驱动下,罔顾禁令,以“上头电子烟”为噱头在网络上贩卖国家管制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的电子烟。

吕某某是电商工作者。2021年6月,吕某某通过微信网上结识购毒人员,7月下旬,吕某某明知自己出售的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违禁毒品成分,仍通过微信微店交易,采用快递邮递的方式,以360元的价格将电子烟套装一套,卖给位于本市的人员。经称重,上述电子烟净重0.32克;经鉴定,上述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今年5月,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中国成为全球第一个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国家。然而,在金钱的驱动下仍有人对新施行的管制条例置若罔闻。吕某某明知其出售的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违禁毒品成分,仍通过微信微店贩卖。这是新管制条例实施以来杨浦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电子烟的案件。

日前,杨浦区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穿上伪装的“0号胶囊”

新型毒品隐蔽性较高,大多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一些无业人员以性用品作为伪装,倒卖新型毒品,例如以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为主要成分的“0号胶囊”,并以此为业获取非法利益。

潘某某是无业人员。2019年,潘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毒品“0号胶囊”,在明知道“0号胶囊”是毒品的情况下,潘某某仍打算通过倒卖毒品“0号胶囊”赚取差价。于是,潘某某从上家处花5200元购买“0号胶囊”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吸引他人具体联系购买细节。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沟通并使用快递将“0号胶囊”寄往购毒人员提供的地址。不久,潘某某的行为被警方查获,杨浦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潘某某。

据介绍,“0号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属于色胺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色胺的衍生物,其结构与神经递质5-羟色胺(5-HT)类似,对各类5-HT受体具有激动或部分激动作用,从而产生致幻作用。在杨浦区检察院查获的毒品案件中,毒品“0号胶囊”以及“犀牛液”的主要成分即为色胺类物质。“0号胶囊”与“犀牛液”,以及合成大麻素烟油等新型毒品常伪装为性用品,宣称可以带来性刺激,实际上“刺激”是毒品的强致幻性所导致。

新型毒品常常以各种形式伪装,掺杂在药品、饮品、性用品之中,不易察觉,迷惑性强。但实际上,这些毒品都有强致幻性,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绝不是普通的、无害的、仅仅只是追求刺激的物品。贩卖“0号胶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贩卖毒品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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