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本文字数: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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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大修”。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本期圆桌我们就聚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的一些主要亮点。

明确“歧视妇女”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

和晓科: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现状,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列举5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列举了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

李晓茂:  “职场女性”的权益保护,一直广受社会关注。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就业歧视问题已有所涉及,比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列举了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加强人格权益保障

近年来在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中,出现了非暴力化的手段,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

潘轶: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原先经常提到的“人身权利”被修改为“人格权益”,而妇女权益保障也愈加关注妇女人格权益的方面。

近年来,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中,出现了非暴力化的手段。通过洗脑驯化、精神操纵,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

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还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此外,还有所谓的“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

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列举“实施性骚扰”方式

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等情形属于“性骚扰”。

和晓科:虽然男女都可能遭受“性骚扰”,但女性显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

这次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修订草案还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

潘轶: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完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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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何毅亭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妇女的切身利益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修订草案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构建,在权利确认、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不利于妇女发展的障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九章八十六条。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阐释、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

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明确妇女因婚恋纠纷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助法律“长出牙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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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聚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2021-12-27 2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