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幼儿园活动课上 男童意外受伤

法院:园方未能举证尽到职责 应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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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一名六岁大的男童在幼儿园上活动课期间意外受伤,导致他的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并移位。并不理想的手术效果加上漫长的自我修复周期,家人和孩子都备受这场意外的煎熬,家长就此将责任归咎于园方监管不力。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男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园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及损害防免义务,理应对其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轩轩(化名)就读于闵行区某幼儿园。2020年11月19日下午,轩轩在老师带领下上器械活动课时意外受伤,学校老师随即通知轩轩父母到学校。

轩轩父母称,当时赶到学校后发现轩轩手腕处明显弯曲,但现场没有校医在场,父母随后带轩轩就诊,学校也没有安排人员陪同。最终拍片诊断为: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并移位,需要住院手术治疗。

后轩轩接受了手术,但是术后两周复查时发现骨折处对位不齐,之后轩轩父母又带轩轩到多家医院咨询,证实手术效果确实不好,考虑到重新手术又是对孩子二次伤害,轩轩父母决定通过轩轩的骨头自愈能力慢慢自我修复,但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

同时,轩轩因为双臂自手腕以上打了石膏,固定成一体后完全不能动,导致他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双手无法活动也无法以正常的姿势睡眠,只能由大人们轮流照顾守夜。陪伴着遭受病痛折磨的孩子,轩轩的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对此,轩轩的父母认为,由于被告园内教学设施管理不当,活动器械(高约两米的横杠)过高,保护措施不足,监管不力,致使轩轩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了伤害,园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案件发生后园方也没有及时拨打120进行急救,存在二次伤害的可能,为了维护轩轩的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幼儿园方面辩称,此次事件是意外事故,是孩子们参加运动课,且宣读了安全宣讲,运动器材也是国家规定的,当时有两名老师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轩轩是在被告幼儿园处上学期间受伤,以轩轩事发时的年龄及认知水平,欠缺充分的行为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理应加强协助与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现轩轩在接受被告教育、管理期间受伤,被告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及损害防免义务,理应对原告轩轩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据此判决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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