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月初一度病危,当时我们去探望他时,他曾经口头交待了房产等主要财产的安排作为遗嘱。
但通过医院的救治,爷爷已经转危为安,他也没有再作新的交待。
请问律师,对于之前他口头交待的遗嘱内容是否还有效?——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口头遗嘱实际上是一种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下的遗嘱,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另外在立口头遗嘱时,如果仅有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其配偶)在场,该遗嘱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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