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老人托老院里殴伤他人
监护人和托老院分担赔偿责任
八旬痴呆老人在托老院殴打同院老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审判决被告熊某的监护人和托老院分别承担原告损失30%、40%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0日,杨某在某托老院里因与同住的熊某(现已去世)发生口角,遭到熊某的殴打,造成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熊某作案时为痴呆。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存有争议,杨某遂将托老院及熊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8812.51元。
托老院认为,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熊某的监护人则认为,其已将熊某托管在托老院,应由托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损害因熊某殴打杨某而起,熊某存在过错,但其系痴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去世后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托老院内,因托老院系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熊某和杨某均年纪较大,托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不给发票就不付租金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
通信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欠付租金,通信公司提起诉讼。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通信公司1321340元。
通信公司诉称,与科技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为科技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科技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费用。但截至止2017年6月,科技公司共欠付租赁及使用费用共计1321340元,2018年7月,双方通过邮件对上述欠付金额予以确认,但上述债权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科技公司辩称,认可双方间租赁关系及欠付金额,但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通信公司付款,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条件,现并未收到发票,故不同意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信公司提供设备及宽带接入服务,是涉案《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对应的应当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而开具发票仅系该通信公司的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合同价款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互负债务”要件,故科技公司以通信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拖欠瓷砖货款不支付
法院判决促偿还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产品,双方签订《瓷砖订货合同》,合同内约定到货时间、付款方式、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供货清单及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瓷砖产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经双方对账核算,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瓷砖总金额为五十余万元,扣除退货金额三万余元及被告已经支付的二十五万余元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货款二十二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依旧分文未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货品,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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