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婚姻家庭

本文字数:2131

离婚遭遇追债,是否夫妻共担

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丈夫的几个朋友持借条向我们追债,表示相关债务应由我们夫妻共同承担。但是对于这些债务,我此前并不知情,丈夫也没有把钱转给我或者用于日常生活。

请问律师,我是否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哪些债务是需要夫妻共担的?  ——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夫妻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财产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我朋友张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购买时由丈夫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产权人登记为张女士和丈夫两人共有。

购房几年后,张女士和丈夫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

现在两人打算离婚,但对这处房产的归属有不同意见。张女士认为,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房产应当归她所有。但她的丈夫认为,这一协议的本质是房产份额的赠与,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他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的归属究竟是否适用《夫妻财产协议》?

——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模式,但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纯赠与另一方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简称“《解释(一)》”)第32条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实践中,应对《解释(一)》第32条规定的“赠与情形”做狭义解释,即如何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关键看是否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登记或公证之前,赠与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如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有密切的关联性,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本身就是一种约定,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中往往又夹杂着赠与因素。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双方达成合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登记或公证之前赠与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协议的不同法律性质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就张女士的情况来说,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是她和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过程中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也不影响张女士根据协议约定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女婿赡养老人,是否有权继承

我和妻子结婚多年,妻子几年前去世后,我并未再婚,也一直在照顾岳父母。

请问律师,如果老人去世,我作为女婿是否有继承权?——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你可以依法争取自己的继承权,当然,你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这一情况主要可以通过你和岳父母的居住情况、你的相关支出情况以及社区邻居的证言来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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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婚姻家庭 2022-01-10 2 2022年01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