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由于饲养问题乃至狗咬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那么,法律对于狗咬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咬人的是没有主人的流浪狗,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潘轶:发生狗咬人的事件后,如果确定狗是有主人即饲养人、管理人的,一般来说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来说养狗首先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当地的相关规定,其次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最后是不能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而从赔偿责任的承担来看,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责任主体。
如果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那么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该损害是否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如果养狗违反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养狗时遵守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也采取了安全措施,一旦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喂养流浪狗也可能需要担责
如果是长期固定的投喂,导致流浪动物长时间在固定地点活动,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动物伤人的危险。
和晓科:如果是被流浪狗咬伤,责任由谁承担呢?
首先,要看流浪狗是否属于遗弃、逃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那么其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流浪狗已经难以查明是否属于遗弃或者逃逸,那么如果有人长期、固定地对其进行喂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此前多地法院的判决显示,如果有人长期、固定地对流浪狗进行投喂,法院就认为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其应对该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
无论系出于爱心之举还是出于避免饿狗咬人的考虑,投喂流浪狗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因长期喂养而产生的对狗约束和管理之责任不能因良好初衷而免除。
当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长期投喂流浪狗就被认定为“饲养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此类判决也有所质疑。
但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类似观点已经在多地法院的判决中有所体现,这就提醒人们,即使出于爱心而投喂、救助流浪动物,也有可能要承担动物损害的责任。
当然,偶尔的投喂尚不会招致相关责任,但如果是长期固定的投喂,导致流浪动物长时间在固定地点活动,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动物伤人的危险,否则一旦发生伤人事件,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物业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一旦有业主被狗咬伤,就有可能基于合同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晓茂:如今,有部分商场、公园等场所已经允许宠物入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如果在上述公共场所遭遇狗咬,其经营者、管理者就难辞其咎。如果狗是有主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共同担责。
如果狗是没有主人的,那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就需要单独承担责任。
此外,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合同义务。
如果物业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一旦有业主被狗咬伤,就有可能基于合同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这一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差别。
■链接
孩童小区内被狗咬伤 法院判物业公司担责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业主在小区被狗咬伤,在无法查明狗主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费用。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2174.16元。
张某和8岁的儿子小张是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小区的住户。淮南市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6月22日中午11时左右,小张放学回家时突然被从楼道口窜出来的狗咬伤,狗随后逃窜不知去向。小张的父母报警后将小张送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儿子被狗咬伤,系物业公司疏于对小区的管理,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遂以小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小张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者提出索赔请求,同时物业公司也没有对小张进行特殊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淮南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导致小张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狗咬伤。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而这种疏漏与小张受伤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物业公司已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
原告母亲带原告放学回家经过楼道符合小区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
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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