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上海法院探索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浦东破产审判庭迎来“第一案”

本文字数:3307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破产审判庭受理了首起破产案件

为方便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材料清单手册。图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提交材料清单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办理破产”是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解决企业“破产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浦东新区的企业基数多,民商事活动量大面广,在企业破产方面,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此,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浦东新区法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就对这些痛点一一击破。日前,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标志着《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在浦东落地。昨天,浦东新区法院破产审判庭受理了首起破产案件。

破产法庭受理首起案件

昨天早上9点,钱慧律师专程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破产立案窗口,提交了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的首个企业破产申请。

钱慧律师代理的是上海悠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该案中,两位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于2017年7月6日登记设立了悠宜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然而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目前已停止经营。根据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净资产鉴定报告显示,该公司已属资不抵债,又因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为此股东一致决定,由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职工安置预案》。

收到申请后,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经初步审查,认定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立案十分顺利,受理速度很快,整个流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高效!”钱慧律师告诉记者,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后,她便咨询了法院,了解到浦东法院即将成立破产审判庭。在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她便来法院提交了案件破产清算的申请。钱慧律师认为,启动破产相关程序不仅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保护机制。“如果企业拖着‘死’不了,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诉讼,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如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面临限高等措施,对他们的后续经营或转型也是阻碍。”在钱慧看来,企业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还可能迎来新的“生机”。“如果有投资人愿意进来,就可以进行破产重组,也能挽救企业。”

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童凌表示,破产审判庭成立后,诉讼服务中心第一时间开设“破产立案”窗口,专门受理各类破产案件。“此前我们选派了年轻法官参加破产立案培训学习,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场受理,并第一时间移交破产审判庭及时处理。”为方便立案,针对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不同需求,诉讼服务中心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材料清单手册,减轻“来回跑”的诉累。

据介绍,上海浦东法院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协作,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轮值管理人窗口,由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派志愿者轮流来到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等志愿服务。当天轮值的志愿者李成浩律师表示,该窗口致力于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破产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依法、规范地提出破产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也会及时引导其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集中管辖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相关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通过制定《若干规定》,授权浦东新区法院管辖部分破产案件,开展先行先试,更好发挥区内资源统筹优势,形成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为企业“破产难”的解决和国家《企业破产法》的修改积累经验、贡献智慧。  《若干规定》明确浦东法院集中管辖市高院指定的破产案件,设立全国首个直辖市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内设机构。

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指出,浦东新区作为《若干规定》实施的主战场,为了配套《若干规定》的实施,并进一步提升上海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整体效能,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和浦东新区的改革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市高院对本市法院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由浦东法院集中管辖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除金融机构以外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以及衍生诉讼案件。这充分体现了在浦东新区这块前沿阵地,大胆改、大胆试、大胆闯的导向。通过浦东法院的集中改革,为国家完善破产立法先行先试,建立更高水平的破产法制体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奠定基础。

为配合《若干规定》和管辖调整的实施,加强浦东新区改革推进力度,经市委编委批复同意,在浦东新区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将更好地适应市场扩大带来的司法需求,更好地推动浦东新区开展办理破产相关的改革创新。同时,为了保证审判力量到位,市高院在全市法院同步启动破产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选调工作,支持充实浦东新区法院办理破产的工作力量,保障浦东新区法院更好地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更好地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

完善机制配套  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此次《若干规定》聚焦当前破产实践中面临的瓶颈难题,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率先全面打造支持重整和解的全流程制度链条,率先提出破解破产财产查控、解封、处置难题的完整方案。阎锐表示,  《若干规定》进一步推动完善破产财产快速查控机制,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若干规定》对接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规定破产财产“先处置,后解封”的新机制,建立了促进破产财产快速变价及拍卖的新规则,明确“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对于建设工程和车辆等财产处置的制度障碍,《若干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通过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以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鉴定意见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将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等等。“这些对于破解破产财产‘解封难’‘协调难’‘处置难’具有创新探索意义,将很好地促进破产财产依法及时处置,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阎锐说。

据悉,为确保新制度的可操作性,市高院已经并正在准备实施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安排。上海高院修订了《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将《若干规定》中有关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以及简易重整程序中可以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目前,上海高院启动了本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探索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上海高院在对前期执行转破产工作运行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正在修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在“执转破”案件中突出促进企业拯救和提升资源整合效益的价值导向,更好地切合社会和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上海高院将于近期发布实施《关于解除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保全和相关执行措施的暂行办法》,将《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先处置、后解封”原则进一步细化,为破产企业财产的快速解封、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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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促进破产案件快速便捷办理

破产案件的高效办理和科学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和大数据分析的支撑。《若干规定》还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并明确了应当归集的破产信息的具体内容,解决制约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基础性问题。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信用修复。  《若干规定》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直接排除其参与招投标、融资等活动的资格等。

而这些制度安排,均要求提高信息网络运行效率和数据集成管理水平。目前,市高院正在指导研发上海法院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系统。从今年1月1日起,破产案件已经可以在线网上立案。年内,破产案件办理的其他各个流程环节也将实现全面网上快捷办理。同时,市高院着力支持浦东新区改革探索,为更好地实现信息公示共享,正在与市大数据中心合作对接,畅通信息交互的渠道,让数据信息助力于审判,助力于市场主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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