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了“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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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房地产税试点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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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第10条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和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
会议还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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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计生法规中的强制性亲子鉴定规定被废止
2021年12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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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地
2021年7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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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有关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规定
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我们审查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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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地方性法规中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终身禁业规定
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公章刻制、信托寄卖、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关从业限制规定时,不宜规定“终身禁止”,建议制定机关调整完善相关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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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有公民提出备案审查建议
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我们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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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百余款APP被下架
2021年12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称,今年以来,工信部持续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常态化检查力度,先后三次组织对用户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工信部组织对共计106款未按要求完成整改APP进行下架,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针对部分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属地通信管理局应对APP运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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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结果顺利产生
2021年12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结果顺利产生。这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后的首次立法会选举,处于香港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的关键节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此次选举顺利产生了由90名议员组成的新一届立法会,进一步确立了“爱国者治港”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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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平台经济反垄断处罚金额累计突破200亿元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截至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反垄断处罚案例120余起,其中90余起与平台企业相关,罚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
同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182.28亿元罚款。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罚款34.42亿元。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涉及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滴滴、美团等公司,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部分事例标题略有调整)
背景及评审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介绍了自2006年以来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的发展历程,并对十大宪法事例的举办意义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这项工作有益于通过宪法个案来凝聚社会共识;使得宪法理论拥有鲜明的实践性;加强宪法和部门法的对话和交流;推动宪法价值社会化;为以备案审查制度为代表的宪法监督制度发展作出贡献;发挥转型社会中宪法的功能,强化宪法学本身的解释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树立中国宪法学良好的国际形象;提升公民宪法意识,推动普法教育。
具体评审标准及权重如下:
1.学术性50%。入选事例应涉及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具有较强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价值。
2.影响性25%。入选事例应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够引起普遍社会关注。
3.典型性25%。入选事例应在同类型事件中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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