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律所起诉客户追讨代理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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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约定“风险代理”追讨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开庭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建材租赁部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进行调解须得到律师的同意”的条款,要求对方按比例全额支付31万余元代理费。经审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选择调解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驳回律师诉讼请求。

2021年2月,担任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的周先生向客户追讨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客户追索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税费等,并授予了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其委托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接受委托后,该所指派聂姓律师代理该案,并垫付了3.5万元诉讼费用。结果,在庭前建材租赁部又自行与被告客户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收到法院结案信息后律师才知道,这个官司不用打了。对于律师前期所做的工作,建材租赁部仅愿意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用,却拒绝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在协商未果后,律师事务所将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风险代理费3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周先生大倒苦水,  “我们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要律师代理案件,后来我将公章交给了代理律师全权负责诉讼事宜,没想到他们私自制作了代理合同,我们对合同条款都不知情。”周先生说,开庭后他才看到这份合同,其中很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要求全额支付风险代理费用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无需以他人的同意为前提,亦不应受到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行为目的的条件所限。  《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某建材租赁部必须经过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同意作为行使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约定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合考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获益情况、原告在代理该案中的付出等因素,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建材租赁部向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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