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孟凡壮
俗话说“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如果有人宣称有轻轻松松就能挣到钱的门道,那你可得千万当心,别误入了歪门邪道,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我的当事人宋某就是听信了轻松“兼职”的谎言,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没想到对方拿去用于诈骗犯罪,导致他也差点身陷囹圄。
好在经过我们的全力辩护,宋某终于获得了释放。
网上兼职
只需提供银行卡
2020年3月底,一直想要挣些外快的宋某在手机QQ中看到一个兼职群,上面写的挣钱方法是“手机刷单”。
对于刷单的手段,宋某早有耳闻,心想自己正好有闲功夫,如果能通过参与刷单赚钱倒也不错。
于是,他加了一个愿意提供“兼职”的人的微信,当然,他并不知道这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情况。
听说宋某有意“兼职”,对方让他提供两张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声称是用于网上刷单和结算,此人还表示,提供一张卡就可以给150元的酬劳。
宋某不明就里,觉得自己的卡里反正没钱,提供给对方不会有什么损失,于是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银行卡和相应的信息,并等待着后续刷单的业务。
提供银行卡后,就完全由对方在进行操作,宋某并没有实际参与所谓的刷单。至于对方拿到银行卡后具体做了什么,宋某也毫不知情。
其实, “兼职刷单”只是一个幌子,为宋某提供所谓“兼职”的是一个诈骗团伙。
想找关系
反而耽误时间
2020年4月1日,该诈骗团伙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冒充警察,诈骗了张某某37万余元,而宋某提供的银行卡就在这次诈骗中被用于资金转移。
该案张某某被骗的资金中,有41000元是通过宋某的银行账号和支付宝进行资金转移的。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宋某作为涉案人员。
2020年5月22日,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捕。
儿子被抓后,宋某的父母首先想到的不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是想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捞人”,结果足足浪费了1个多月的时间,错失了律师在批捕环节介入的时机。
2020年7月6日,宋某家人经人介绍找到我时,宋某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
尚未开庭
被告人认罪认罚
我接受委托之后,于2020年7月8日会见了宋某。
会见后的第二天,我又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承办检察官都进行了沟通。
2020年8月24日,本案被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于8月27日进行了阅卷。
2020年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我在详细研究了案卷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宋某仅仅是受到“兼职刷单”的诱惑而提供了银行卡,对于诈骗团队涉嫌犯罪的行为既不知晓,也未参与,应当认定无罪。
但遗憾的是,这期间承办检察官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直接让看守所值班的律师游说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至此,本案宋某无罪的希望愈加渺茫。
据理力争
力求扭转乾坤
在此情形下,我与所在的“刑动派”团队成员和相关专家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和论证,并向承办检察官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
第一,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让值班律师游说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显违反“两高三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规定。
第二,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承办检察官没有听取辩护人的任何意见,这明显违反“两高三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听取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前,没有听取辩护人的任何意见,更谈不上协商一致,这明显违反“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的有关规定。
第四,本案中承办检察官绕过辩护人,由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让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等规定的基本要求。
这次沟通中,我们坚持认为本案应当不起诉。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承办检察官表示,如果本案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争取不予起诉。
得到谅解
最终获不予起诉
本案不起诉机会出现后,我们抓住这稍纵即逝的机会,火速与宋某家属和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沟通。宋某家属通过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
解。
同时,我们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当天就马上给承办检察官送去了已经事先拟就的《关于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为争取不起诉提供了有力助攻。法律意见书详细阐明:
第一,宋某在本案中属于遭受欺骗而被动涉案,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宋某主观上不是“明知”,主观恶性小,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三,对宋某不予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对宋某酌定不起诉。2020年9月24日,宋某获得释放,重获自由。
通过该案的办理,我们得到如下经验:
首先是充分运用律所刑事部专业团队的力量,协力合作,集思广益,为辩护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相关程序性规定,据理力争,对案件的整体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是始终保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持续有效的沟通,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为争取好的结果,获得被害人谅解也是一个重要途径。
链接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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