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江秋莲诉刘暖曦案”判决

本文字数:3138

图为本案一审宣判现场。 资料照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期“律师圆桌”就聚焦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管辖问题

基于陈世峰已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已在服刑,即便将来他刑满释放回到中国,依据刑法很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潘轶:这起民事诉讼是由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而这起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只不过案件直接涉及的三个人都是中国公民。

那么,对于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和这起民事案件,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首先来说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基于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而基于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因此,中国公民陈世峰在日本杀害了同为中国公民的江歌,基于属人管辖权,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基于陈世峰已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已在服刑,即便将来他刑满释放回到中国,依据刑法很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至于民事诉讼部分,我国《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由于本案原被告都是中国公民,诉讼发生时也都在国内,虽然案涉行为部分发生在国外,部分发生在国内,但不影响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担责依据

本案部分行为虽发生在国外,但基于日本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原告对案发过程包括被告行为的举证是可以获得法院认可的。

和晓科:本案法院认定刘暖曦需要担责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第一点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外,但是基于日本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原告对案发过程包括被告行为的举证是可以获得法院认可的;

第二点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内,涉及刑事案件发生后刘暖曦的一系列行为。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虽然法律层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更具体的计算标准和限额,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赔偿5万元为上限。本案法院判决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属于非常高的了。

李晓茂: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基本支持了江秋莲的诉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终判决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不能说是最高,起码也是近年来民事案件中最高的之一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该解释同时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虽然法律层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更具体的计算标准和限额,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赔偿5万元为上限。本案法院判决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属于非常高的了。

■链接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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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聚焦“江秋莲诉刘暖曦案”判决 2022-01-17 2 2022年01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