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年夜饭一直是除夕的传统项目,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到酒店吃年夜饭。无论在家还是在外聚餐,我们都应当积极践行“光盘行动”,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餐食量,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浪费。 (1月23日央广网)
近年来,选择在餐厅吃年夜饭的市民越来越多,既体现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反映了传统节日文化的嬗变。2022年春节即将到来,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年夜饭预订提前升温。对此,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提示,年夜饭应当积极践行“光盘行动”,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浪费。然而,从以往来看,在年夜饭预订“一包难求”情况下,一些商家便见利忘义,不仅对消费者限时消费,而且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消费者只有“零选择权”,使年夜饭变成了“年夜烦”。
首先,从过年习俗来看,商家对年夜饭限时消费、限定最低消费、强收服务费、收取高额押金等,显然破坏了节日喜庆氛围。比如,一家人吃个团圆饭,却受餐厅“2小时内必须吃完”规定的限制,吃得匆匆忙忙,让人感觉吃的不是年夜饭,而是时间,消费体验明显打了折扣。一旦超时消费,餐厅还要收取超时费,让消费者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认为餐厅是在“趁年打劫”,从而也坏了市民过年的心情。换言之,如果餐厅对年夜饭设定苛刻条件,就违反了市民过年消费的风俗习惯。
再者,从法律角度分析,餐厅对年夜饭设定最低消费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媒体解读此规定,认为餐厅对年夜饭设定最低消费等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拒绝,并可向消协举报。特别是,商家设定最低消费,违反了国家制止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
不能让年夜饭,沦为商家的利益狂欢。首先,有关部门应提高《餐饮业管理办法》执行力,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条款,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春节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春节趁机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让群众过一个有“年味”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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