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昨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信用监管十条新政。记者了解到,信用监管“新十条”系《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的进一步细化。
以前,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
现在,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比如,上海市某药品行业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制剂为治疗新冠肺炎方案用药,因自建网站上存在“最先进”“唯一”“龙头企业”等不实广告用语,受到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其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该公司的正常经营、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方面影响严重,甚至屡遭一票否决。
在信用修复政策出台后,该公司可以第一时间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若干措施》第3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依法快速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在了解该企业失信行为已经纠正、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等情况后,可以第一时间对其行政处罚记录给予信用修复,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在《若干措施》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突出了对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
如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积极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促进信誉良好“笑脸”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
同时,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生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改革,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将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并在浦东新区实施承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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