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上海金融法院首发《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探索定制化司法建议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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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天,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未来将聚焦更多金融纠纷领域发布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探索为各方主体定制化司法建议的新路径,从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有必要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  《报告》从私募基金涉诉情况、行业风险管理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合同条款要点完善建议等5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6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报告》建议投资者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等。

同时,《报告》还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10个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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