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良
有学者论及士在历代王朝中的作用,常以汤因比“如果让我选择,我愿意活在中国的宋朝”为据,佐证宋代对士的推崇与包容。然而,在求士与求是实践中,士与法的关系,是一道难题。
士与法的界限,考验执政者的智慧。 《蓼花洲闲录》载,宋神宗时,陕西用兵失利。宋神宗将失败原因,归咎为后勤保障不利,决定杀掉负责这项工作的转运使。宰相蔡确拒绝执行这一决定,理由是“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
追究转运使的责任,理由唾手可得。在国家西北用兵期间,他负责前线将士的后勤供应。是否按照事先规定,按一定时间,按一定数量,及时准确地把粮草衣物,运送到了指定地点。
如果因为转运使的工作失误,造成前线将士饿着肚子打仗,甚至因粮草短缺、衣衫褴褛,造成将士不能专心致志地安于战事,情绪上波动不稳,肯定要追究转运使的失职之责。
蔡确拒绝执行杀转运使,理由并非经过调查,有可以证实转运使工作没有重大失误,或者说没有给战争造成重大损失,一切都在可以不上升到法律范围之内。在没有任何可以为转运使,撇清罪责理由情况下,唯一能够强调的,就是转运使是个“士子”。
既然“士”杀不得,宋神宗说“可与刺面配远恶处”。门下侍郎章惇,接过话茬,说“如此不若杀之”。宋神宗问为什么,章惇回答“士可杀,不可辱”。宋神宗听罢,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并不示弱,说“如此快意,不做得也好”!
从宋神宗的牢骚可以看出,君臣各执一词,且都不让步。蔡确、章惇坚持的是“求士”,宋神宗坚持的是“求是”。针锋相对的双方,出发点都是为江山社稷考虑,却彰显了“祖制”,对双方权力的制约。
这一切,正是宋神宗依法治吏,预防“以士害法”的结果。元丰二年,宋神宗提出关于敕、令、格、式功能区分理论,“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
就是说,凡是自皇帝始,经中书省颁发的,具有“丽刑名轻重者”功能的,称为为敕;约束、禁止行为及指导人们应该怎么做的的称为令;规定如何实施令所规定的行为事项的称为格;规定公、私文书的模板及名讳词语的法规称为式。
其实质是将敕定为法律,将令、格、式定为法规,这样划分,使得宋朝律法更为合理,更具有理论性及科学性。宋神宗不敢任性突破祖宗法,对蔡确、章惇的强硬态度束手无措,说明他心底有一条不能突破的底线。
熙宁六年,宋神宗下诏,将法律考试,作为“求士”条件,规定“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也就是说,懂法知法成为士子任职的重要条件。
干部懂法知法,是防止“以士害法”的保障。是带头破坏这样的局面,还是主动遵守法律规则,考验执政者的政治定力。发了牢骚的宋神宗,自然分得清轻重,过一下嘴瘾了事。
因为,宋神宗知道,求士的目的,是为了求是。求士,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干部懂法知法,才不会“以士害法”;求是,建法制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惜,清醒若宋神宗,最终也没跳过“乌台诗案”高度。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