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罗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1月
2021年7月,消费者罗先生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充值25000元购买课程,后因工作调动无法前往健身,便向经营者申请退卡,经营者提出由罗先生介绍一位新会员,将课程转让后办理退款。
随后,罗先生介绍其同事加入会员,成功办理转让手续并支付转卡费用,经营者当时承诺在2021年8月完成退款。然而,经营者并未履行退款的承诺,并就此开始了“欠债”之旅,退款日期不断延后,从2021年8月延至9月,又拖到12月18日,之后经营者称2022年1月处理。
罗先生对经营者的承诺已失去了信任,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遂投诉至消保委。
◆记者连线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负责人张某表示已向罗先生说明1月会处理退款,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大概时间在1月的第三周。工作人员再次要求张某就退款日期与罗先生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却“霸道”地表示,消费者同不同意不是重点,退款时间由经营者决定。
本案中,商家这种“老赖”行径实质上就是一种恶意拖延退款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这种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经营者未及时退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退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消费者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并作相应处罚。
“就消费者罗先生的遭遇而言,健身房的经营者显然有悖诚信原则,未按照双方约定向罗先生退款,显然构成违约。”金玮律师表示,在经营者无故拖延的情形下,消费者罗先生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除要求经营者足额退款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因此,罗先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并作相应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这类不诚信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政部门反映等方式积极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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