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2021年7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某酒楼门口时,未注意到前方地面油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上多处擦伤,车辆轻微受损。经医院检查,事故造成王某手部擦伤、腿部软组织挫伤。如何赔偿,当事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
静安区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通过向相关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劝导,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污水导致地面湿滑
驾车路过意外摔伤
王某摔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某酒楼有限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王某要求某酒楼有限公司全额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3200元;某酒楼有限公司则表示,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愿意赔偿。
双方就民事赔偿金额协商无果,于2021年7月底共同向静安区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交调委接到申请后,组织双方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王某与某酒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材料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又查看了某酒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的委托材料证明和王某的伤势证明及拍片报告,确认王某描述的情况属实,事发路段确实由于某酒楼有限公司排出的污水导致地面布满油污,王某驾车路过时滑倒受伤。
调解员普及法律法规
顺利化解赔偿纠纷
调解一开始,王某的情绪十分激动,向调解员诉说此次事故受伤给自己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电瓶车损坏导致出行极不方便。调解员立即安抚王某的情绪,并向王某表示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帮助其解决此次纠纷。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某酒楼有限公司排出的污水导致地面布满油污,违反了本条法律规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法有据。
调解员指出,某酒楼有限公司不应该推卸责任,不能因为其他人未发生事故而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调解员的普法,陈某某明白了酒楼的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表示愿意赔偿王某提出的赔偿项目。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仔细核对了王某提供的票据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认为王某要求赔偿的款项基本合理,提出拟由某酒楼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合计损失3000元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导下,双方各自做出让步,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调解员后续对该案进行了电话回访,王某表示十分感谢两位调解员的工作。至此,本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位于路边的单位或者商铺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忽视安全问题继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对于此类因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既要快速处置,又要依法依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责任分担有较大分歧,其次是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首先,调解员向责任方分析事件经过,剖析责任分担,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调整思路,解释法律规定,促使责任方正视问题,认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调解员通过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敦促其积极进行赔偿,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其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运用自身的法律素养,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和专业态度进行调解,面对争议焦点从法、理、情入手,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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