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举办“中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化与法治化”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数据价值、数据产权等议题,畅谈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体系化与法治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指出了大数据交易发展的必然性和局限性,未来我们当下面临的很多数据产权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以前法学研究多从私人权利和政府管制层面展开,但数据已逐渐成为公共领域内不可忽视的存在,目前法律研究还不能满足实务需求,在何种范围内进行交易,如何创造出数据权益与社会效益的良性互动,以及数据价值的确定理论都还需学界进行补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就数据基础制度问题提出三点看法:首先,他倾向数据确权;其次,关于数据确权的权利框架,他倾向权力束观点,提出了具体建议。最后,关于公共数据的处理,分别确定不同使用场景下不同目的对应的使用条件和使用对象,包括基于公共管理的有理由无条件的无偿使用、用于公共事业和产权发展的有条件和有偿性、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有偿使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指出,要理解要素确权和市场形成过程,应通过试点等方式盘活数据要素,逐渐推动合法市场的出现,并带动其它市场要素的流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应评估数据的流动性和稀缺性,来判断是否能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是否能赋予相关主体达到最优的状态,而非一味确权。他还表示,数据交易所目前还不能交易公共数据,缺乏吸引力,并且一开始门槛设定较高,这可能降低了数据交易所的竞争优势,将来可以选择较低的制度门槛,逐渐在市场循环中控制风险和升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介绍了欧盟数据法案的特点,以企业为中心,考虑到企业数据向外的释放存在各种情形,针对各类情形从目的限制、规则要求、权利保障几个层次进行体系设计,旨在通过公平数据流转利用来缩小数字鸿沟,服务于它的数字十年的数字欧洲计划,实现所谓的单一数据市场。当前欧洲所面临的难题集中于:政府对企业涉及到企业获得数据的公平性,企业对企业是激励度的不足,政府对政府则是效率原则。而欧盟数据法案涉及了对应的共享机制规则体系,呈现出主体的覆盖广且域外适用的特点,涵盖了企业对用户、企业对企业、企业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规则,对我国的数据共享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提到数据属于平台治理的重要要素,需要考虑激励在先利益还是在后利益,在现有规则充分运用好基础之上,进行进一步的规则创新,体现特定的激励导向。在没有确切产权的情况下,用户意志和数据权益之间的权利位阶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处理,数据流动的风险控制需要个人信息保护、评估量化公共安全风险、明确数据跨境限制。他还提出把数据放在生态系统下看,通过要求平台开放作为基础设施的数据及其功能,或可缓解生态系统封闭带来的垄断问题。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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