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律师圆桌

新司法解释让民事诉讼更“简便”

本文字数: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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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4月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对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程序转换、文书送达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这一新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有望变得更“简便”。

简易程序更加完善

此次新司法解释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审限的延长不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要件。

潘轶:此次新司法解释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

修改前的《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需要延长审限,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可以在原三个月审限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作了明确限制,只有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方可延长。

因此,新《民诉法解释》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延长不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要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长,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新《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并没有规定报批延长的次数,实践中可灵活掌握,但需要把握的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自立案之日计算)。

此外,新《民诉法解释》还修改了程序转换的相关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修改了原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将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诉讼文书。

和晓科: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修改了原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将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诉讼文书。

因此,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也需要进行修改。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新《民诉法解释》将相关规定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以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其次,要注意本条第二款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之间的衔接。本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实践中所采用的简便方式为电子方式,且符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不属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情形。

修改小额诉讼相关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五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规定,调整了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李晓茂: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五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新《民诉法解释》删除了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了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通过上述修改,一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二是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三是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四是明确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五是明确了程序转化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值得注意的是,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同时提高了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上限,增加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

只要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条件,且不属于第一百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所有类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链接

新《民诉法解释》:可用简便方式送达所有诉讼文书

据《法治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介绍,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决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  《决定》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并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此外,  《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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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04新司法解释让民事诉讼更“简便” 2022-04-11 2 2022年04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