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末博客

“鹦鹉案”与新司法解释

本文字数:922

陈宏光

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因为繁殖、出售鹦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些甚至面临较重的刑罚。

许多所涉及的鹦鹉虽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件之中,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但事实上人工繁育时间很长、技术也比较成熟。

去年12月,发生在江苏的一起“鹦鹉案”就备受社会关注。三名当事人买卖了几十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三人面临的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上,而江苏检察机关经研究论证后,认为三人无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在解读这一司法解释时,也特别提到了“费氏牡丹鹦鹉”。

虽然这种鹦鹉的名称对大多数人来说十分陌生,但如果上网搜索,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鹦鹉。相关介绍中也提到,这种鹦鹉原产于非洲,由于样貌可人、羽色艳丽,被人类捕捉并用于国际贸易,使得这种鹦鹉在非洲的数量显著减少。

但这种鹦鹉从20世纪八十年代就被引入我国,已有数十年的人工繁育历史,技术十分成熟。

此次司法解释就明确: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司法解释还明确: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依旧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避免麻烦,购买宠物还是应当通过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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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博客 04“鹦鹉案”与新司法解释 2022-04-15 2 2022年04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