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不少企业、单位为了配合疫情防控要求,纷纷倡导居家办公。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居家办公”只是换了一个工作场所,手中的工作不能因此耽误丝毫。那么,居家办公期间不幸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劳动者又该怎么办?
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专门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凡是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有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单位采取了更为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例如居家办公、弹性制办公等,因此在工伤认定方面,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
■情形一: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意外身故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从2021年2月14日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
2021年3月13日下午5时05分,窦某向客户网上介绍公司情况,17分钟后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窦某为工伤。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孙雯介绍,疫情期间,许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职工弹性工作、居家办公。此种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情形二:赶往疫情防控点途中死亡
彭某生前为某镇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安排负责该镇某片新冠肺炎疫情的排查工作。
2020年8月22日彭某领导要求其下午到防疫地点从事排查工作,彭某匆忙出门,在赶往防疫地点途中突然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人社部门认定彭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彭某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彭某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
孙雯解释,疫情期间,许多从事一线防控的单位出台了24小时待命的特殊要求,也正是夙夜匪懈的劳动者,成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中坚力量。职工在疫情排查防治的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原因,其部分工作需要在家中完成,故职工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职工从家里出发赶往疫情防控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
■情形三:因出国工作感染传染病
小吴系某机械厂职工,于2010年9月被公司派往尼日利亚工作。回国后小吴出现发热、全身酸痛症状,被诊断为“尼日利亚输入性恶性疟”。后人社部门认定小吴感染传染病属于工伤,某机械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雯解释,小吴系在尼日利亚工作回国后被发现感染输入性恶性疟,疟疾属于我国规定的传染病,小吴的感染是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发生的,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感染传染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工要素”,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孙雯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专门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北京青年报)
相关链接>>>
疫情期间不能返岗,工资如何计发?员工居家线上办公,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员工工资?近期疫情防控形势趋紧,涉疫情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又成为关注焦点。
广州日报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律协了解到,近些天来,广州律师们不但投身社区一线,还用专业法律知识支持抗疫,比如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蔡飞律师就归纳梳理了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
健康码由绿变黄,无法上班,员工工资怎么发?
如果员工没有违反相应的防疫规定,黄码并非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不管是因为单位不给上班还是政府统一规定不上班,都是为了防疫的需要。因此,即便没有上班,也应正常支付工资。
居家线上办公,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员工工资?
居家办公,也是提供劳动的一种模式,工资应当正常支付,不得降低,当然,企业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兼顾双方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职工出差,因当地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正常工资支付。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至于上下班途中,应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构成。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