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律师圆桌

聚焦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本文字数: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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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今年5月1日,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26年来的首次大修。

新《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指出: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与原先的《职业教育法》相比,新法的内容更为丰富,而且首次将制定依据提升到宪法的高度。

建设技能型社会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愿景,并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建设路径

潘轶: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愿景,并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建设路径:

一是让职业教育贯通人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明确在中小学中开展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是让职业教育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老法中的“产教结合”,明确要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允许企业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

三是让职业教育得到寻常百姓家的认可,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晓科:对于“职业教育”,人们以往总是认为和“普通教育”属于两种层次。

此次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新《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作出了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这样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彻底打通了学生的上升通道,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更加顺畅,接受职业教育不再是“断头路”,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发展通道是通畅的。

除学校教育之外,职业培训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等。

专章规定“职业教育的保障”

新《职业教育法》用了专门一章来规定“职业教育的保障”,从国家、各级政府、企业等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

李晓茂:新《职业教育法》用了专门一章来规定“职业教育的保障”。

从国家层面来看,要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在企业层面,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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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普职分流”是误读

据“央视网”报道,有媒体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的“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对此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回应,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

陈子季表示,关于“普职分流”,教育部已在今年2月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作出了明确回复。此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表示,此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

第一个关键词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的意思是,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陈子季强调,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陈子季表示,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每一个人创造人生出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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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03聚焦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2022-05-23 2 2022年05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