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晚报》报道,近几年,“网络预售”悄然走进我们的生活。“预售”是指消费者需在产品上市之前预先付费,而商家在预售达到一定量后才投入生产并发货。原本预售的做法仅限于部分制作繁杂的商品,但最近预售现象却逐步渗透到各种商品的销售之中,预售期限更是从7天、10天变成了14天、30天乃至45天。
“预售”可以说是消费者和商家双向选择的结果,眼下却如过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的“超长预售”,其实是被无良商家滥用的结果。
采访中,遭遇过“超长预售”的消费者均表示,“同样是‘预售’,如果提前告知预售时间并遵守约定,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购买时商家玩‘障眼法’,消费者就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比如:商品在下单付款之后才显示发货日期;直接使出“拖字诀”,寻找各种借口延长发货时间;还有一些商家更过分,只在宝贝描述中用一行小字标示着类似“此款商品无现货,下单后××天发货”的字样……漫长的等待,不但透支着消费者的耐心,更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当预售变成了“套路”、优惠变成了“陷阱”,难道消费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吗?记者采访了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竹,他对消费者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了解答。
问题一: “网购时只要卖家明确告知买家自己的预售期,那么无论预售期多长都是合法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不对。网购的预售期必须在合理的期间内。在实际生活中,预售期一般掌握在8至45天。
问题二:有网友反映,一些卖家在消费者购买后迟迟不发货,经询问后才告知是预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答: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网购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主给付义务是商家给付符合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商品,只有在商家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时,才属于欺诈行为。如果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是预售商品,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问题三:一些商家会标明预售商品不退不换,这样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这样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退不换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然也有些特例,如果是易腐败的生鲜产品或是消费者定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问题四:部分商家在设置预售后单方面延期发货,甚至取消发货的情形,是否违规?如果商家无货,那么也能“定金”不退吗?
答:属于违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发货日期甚至单方面取消发货的,均是严重的违约违规行为,商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果商家取消发货,或者商家无货的情形下,买方支付了定金的,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家无货,不能向消费者发货,致使消费者不能达到购买商品的合同目的,商家属于根本违约,需要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面对“超长预售”,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前提是一定要保存相关商品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以便后续投诉和举报。(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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