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破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坚决防止并予以依法打击。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全社会也应当更加关心未成年人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
高中生抢劫未遂
依法从轻处理
被告人崔某某,高中学生,案发时17周岁。因学习压力大,遂产生通过抢劫来寻求刺激的念头。2021年9月,崔某某携带一把美工刀和一个刀片从家中骑电动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妇女韦某独自一人时,崔某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将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颈处后随即拿开,被害人剧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崔某某惊慌逃离现场。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亦未抢得财物。案发后,崔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使用暴力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崔某某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崔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综合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崔某某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导致其犯下罪行,为了帮助被告人汲取教训,谨记法律规定,学会感恩回报,重返课堂,发奋图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即在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还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悔罪,真心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造成伤害等方面对崔某某进行教育,从而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法律心存敬畏。综合考虑崔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还专门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多次对崔某某进行了专业化心理疏导,帮助崔某某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多次和教育局及所在学校进行沟通,确保崔某某后期顺利返校。经过后期几次回访,崔某某在学校学习努力、状态良好,已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并承诺一定要考上一所好的大学。
【案例二】
网络社交暗藏危险
未成年人需谨慎
被告人李某某从浙江到河南某市出差期间,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联系不满14周岁幼女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网上社交成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方式。由于家长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精力监督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网络监管存在漏洞或者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等原因,导致有的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或被网络平台的违规经营模式影响,如诱导消费、打赏等,导致家庭财产受损;或被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等侵害,甚至有的未成年女性被犯罪分子诱惑或欺骗,遭性侵后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5月7日,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向网信部门以及学校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多措并举,阻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权益的途径。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呼吁全社会关注网络空间治理。
【案例三】
多次殴打妻子儿女
法院下发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苑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多次到苑某某的工作场所吵闹,并多次殴打苑某某及两个子女,虽然苑某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曾下达家庭暴力告诫书,赵某某依然没有停止其侵害行为。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苑某某及两个子女的正常生活,苑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禁止赵某某对苑某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某对苑某某骚扰、跟踪苑某某及其子女;责令赵某某在本裁定有效期内迁出另行居住;禁止赵某某接近苑某某经营的个体门店。如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中,苑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另外,苑某某注重证据收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作出民事裁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离婚协议不是挡箭牌
抚养义务不可推卸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父母于2016年10月13日离婚,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王某乙由母亲抚养,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后王某甲、王某乙由于尚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费用较高,故起诉要求其父亲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此规定,虽然二原告的父母离婚时约定二原告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但由于二原告现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父亲尽抚养义务,故对于二原告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其父月收入为基础、每人按25%的比例进行计算,从二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支付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
【典型意义】
孩子遭遇父母离婚变故,对幼小的心灵和生长的环境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假如由于抚育费支付问题再涉及诉讼,对孩子未来成长和人生观的形成极为不利。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案例五】
利用未成年人“追星”
骗取未成年人财物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利用QQ等聊天工具自行建群,经他人推广拉人入群后,以明星、网红充值返福利的名义将二维码发至群内,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84219.06元。其中,贺某虚构“时代少年团”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王某某2521.33元,虚构网红“猫妹妹”粉丝充值返福利骗取未成年人李某17099.23元。同年5月10日,贺某被抓获到案并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贺某到案后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贺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贺某所诈骗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贺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红文化”盛行,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追星”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立场和决心。同时,提醒家长、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诈教育,培养其网络风险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审美观,教育其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影响,提高识骗防诈的能力。
(来源:山西法院网、重庆法院网)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