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论苑

《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22年第3期)

本文字数:1324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智慧法治】

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公共利益相对优位性这一价值位阶规律构成了公共利益适当限缩个人信息权益的正当性基础,国内外立法也普遍将公共利益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的例外情形。利益冲突的多样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图景,救济不力的困境更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关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存在公共利益内涵外延模糊、代表机制缺失、行使规则滞后等问题,导致因公共利益泛化滥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现象,这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尤为明显。

在我国制定统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重点应发生转变。宏观层面,应采取公私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法治路径,充分发挥部门法功能,建立综合治理模式,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中观层面,应确立法律授权、目的正当、最小比例、安全保障等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原则。微观层面,应当从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明确公共利益代表主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规范。

【理论前沿】

环境法典编撰的宪法依据及合宪性控制

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环境法典编纂坚持宪法依据,这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宪法上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条款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与制度依据;宪法上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国家治理、依法治国、关于环境资源等理论构成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依据。

明确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论证环境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在其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环境法典编纂启动后必备的三个步骤。为了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该从标准、程序及基准等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的标准包括宏观标准、中观标准、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程序从主体、阶段、方式等维度展开;基准包括严格、中度、宽松三个层面。

【民法典】

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

作者:石冠彬(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分歧,主要源于对“网购链接”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为规制电商平台恶意“砍单”,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否定了电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与网购用户约定“合同自发货时成立”这一商业惯例的合法性;在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这一问题上,民法典虽然大体上延续了电子商务法的立场,但并未吸收前述条款的内容。

基于网购合同特殊性的考量,为最大限度平衡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宜认定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并未直接废止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而是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纳入第496条和第497条的体系中予以考量;后者的适用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只要网购平台以明示的方式提醒了网购用户前述关于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若网购平台未履行这一提示义务,则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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