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律师圆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

本文字数:2758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主持人: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完善细化了相关规定,提高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

基于这一《意见》,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包含强制心理干预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持续升级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完善细化了相关规定,提高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潘轶: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开拓,制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制度大大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止在家庭暴力上,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手段,例如持续的骚扰、诽谤、侮辱等行为也可以申请禁令要求制止。

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这份《意见》,则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相关规定,提高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和晓科:  《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

《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

细化特定主体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细化了特定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

李晓茂:对于家庭暴力,长期以来有“家丑不可外扬”  “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认识误区,导致遭受家暴的人往往不愿或者不敢声张,知悉情况的人则认为与己无关而不向相关部门报告。

为此《意见》细化了特定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此外,  《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链接

全国首份强制心理干预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日前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小丽与被申请人小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居住在小丽婚前房屋内。小丽因遭受小伟家暴多次报警,决定起诉与小伟离婚。小丽担心起诉离婚后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小伟会再次施暴,故小丽向天宁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日前,天宁区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心理干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小丽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保障妇女权益,除了依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小伟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小丽,责令小伟限期迁出小丽的居所外,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承办法官决定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责令小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的有效期内定期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同时对小丽进行心理疏导,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小伟和小丽解开“疙瘩”,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承办法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附上了为小伟制定的第一期心理辅导时间表,要求小伟在四周内每周按时至天宁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妇女儿童公益心理咨询服务站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后期心理辅导安排将根据第一期心理疏导的情况和效果再行确定。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并规定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明确保护令的执行方式

《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他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  《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潘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但这一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  《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

除此之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A03“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 2022-06-13 2 2022年06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