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一家超市日前开展蔬菜折扣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顾客购买。以西红柿为例,划线价8.9元,打3折后为2.67元。然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此前7天,该西红柿的最低成交价为5.34元。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网上购物更是引发了一股打折潮,特别是在“双11” “618”等节点,一些网店、直播间里,超低打折、“骨折”价的商品随处可见,吸引了流量,增加了销量。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关于促销中的“原价”定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采用‘原价’标示,或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实际传达‘原价’含义的,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虚假打折常见的形式是在打折之前,商家对商品或服务先行涨价,涨到较高水平后再打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诱导和欺诈,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商家的折扣套路不仅限于“先提价后打折”上,在各种满减优惠、折扣券上也是下足了功夫。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明显违法。
周旭亮指出,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导致消费者无法获悉真实的交易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那么,该如何有效整治虚假打折行为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建议,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平台准入关,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各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同时,要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还要强化政企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线下约谈、线上指导和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朱晓峰说。
赵占领提醒消费者,购物前最好货比三家,对于特别关注的商品,可以平时多留意其售价,再与促销期间的价格对比,以确定是否真的优惠及优惠力度,而不是盲目相信商家所宣传的打折优惠信息。 (韩丹东 关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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