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外卖小哥送餐时摔伤,没有监控怎么办?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主审法官运用高度盖然性认定一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依法判决劳务公司赔偿相应的医疗损失、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6.7万余元。
送餐途中摔倒骨折
外卖小哥杨先生通过注册“蜂鸟众包”APP的方式,成为“蜂鸟众包”的一名外卖骑手。
2020年12月30日9时左右,杨先生在某外卖平台接单的一起外卖配送过程中,因地面结冰湿滑导致电瓶车打滑,以致摔倒受伤。受伤后,杨先生忍痛送完几单后便回家休息。睡了一觉后发现脚部已经肿胀。当天下午2时许,杨先生至医院检查发现腿部多处骨折。此后,杨先生多次入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
2021年5月,杨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就其伤后所需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杨先生因意外致右侧外踝骨折、右侧胫骨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经手术治疗,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至鉴定前一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杨先生认为,事发时其正在送餐,属于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便将外卖平台及外卖分包的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相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事发地无监控,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被告外卖平台辩称,不同意原告杨先生的诉请。被告表示,其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其并非原告的用人单位,且对原告所称的受伤经过、受伤时间均有异议。本起事故无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对事发经过不予认可。
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也不同意原告杨先生的诉请。其表示,公司通过“蜂鸟众包”APP展示送餐任务,所有的配送任务均由骑手自行选择,接单后自行配送即可。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的是服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另,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无任何客观依据,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乙方)与外卖平台公司(甲方)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及附件,其中明确被告分包劳务公司有权依据服务标准或要求等内容检验骑手的服务内容,并按照发布内容的约定及骑手的行为对骑手采取扣款、罚款、奖励等行为,骑手在服务期间不得饮酒,亦不得同时使用第三方同类应用软件,绝对禁止对平台商户、实体店内的服务人员、顾客及其他第三人任何理由的口头、肢体上的人身攻击与人身伤害等。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杨先生请来了两位目击证人为其作证。
“2020年12月,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早上10点不到,原告妻子扶着原告,原告推着电瓶车回来。当时问原告要不要去医院,原告说不需要,当时原告就穿的是蓝色的送外卖的衣服。”杨先生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道。
“2020年12月30日早上9点到10点的样子,我经过上海市某路那里的一个桥,那里是很窄的路,在旁边看到有个电瓶车倒下,当时其是由北向南走,在拐弯处看到原告人倒在地上,当时他身着蓝色的外卖衣服,其问原告有没有事情,要不要去医院,原告说问题不大,他就走了。”事发地点的一名证人出庭证明道。
但是,两被告对两证人的证言均不认可。
法院运用盖然性规则依法判决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内容显示,“蜂鸟众包”骑手作为信息平台的配送员,是由被告分包劳务公司负责招募并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支付骑手劳动报酬,对骑手进行管理。同时,被告分包劳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合作协议》也明确其对骑手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骑手实施奖惩机制,并为原告杨先生购买了保险,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与被告外卖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根据送餐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0日当天原告杨先生服务时间区间为5时51分许至9时57分许。虽然原告就医时间是于当日下午2时许,但结合原告自述、证人证言及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原告在配送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两被告也无相反证据予以抗辩。故法院对原告在配送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分包劳务公司赔偿原告杨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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