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今起实施

明确五类家庭可启动监护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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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日前,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将于今起正式实施,以切实做好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编织更紧密的安全保护网。

根据市民政局公开的有关通知显示,上述操作规程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共分八章二十七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临时监护和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特别保护措施,并对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分别进行了细化界定。

操作规程强调了“强制报告义务”和“分类响应”措施,明确了对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情形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无法在社区照料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医疗救治、体检或医学隔离观察的未成年人。对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操作规程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

在对监护人的查找和后续处理措施方面,操作规程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全力查找或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操作规程明确了居(村)委会或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明确了临时监护终止的具体情形。

操作规程还明确了对哪类家庭可启动监护能力评估,包括一、经应急处置,由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二、被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出具告诫书或训诫的;三、被人民检察院训诫或出具督促监护令的;四、被人民法院训诫或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五、其他存在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侵害行为的。同时操作规程还规定了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要求等。

此外,对监护干预的具体措施,工作保障与监管措施等,操作规程均予以明确。操作规程还明确,规定的各项任务均由事发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区级部门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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