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瑶 吴皓月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全国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正处于第二批试点阶段,有的地方在党委政府牵头下开展试点,如江苏张家港市,该市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出台企业合规工作意见,有的地方则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推进具体工作,如近期山东省检察院联合十七部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意见。因企业合规引入我国行政执法、司法领域尚属初期,在开展合规试点中遭遇适用范围不明、合规计划执行难、监管效果难以保证等诸多困境,亟待探索解决。
关键之一:精准把握开展企业合规的对象。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目前是检察机关主导下,在案件办理环节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这时候面临合规对象选择的问题,最高检在启动第二批试点时,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于企业性质、规模没有作严格限制,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开展。
但在实务中,并非所有涉案的企业均可以开展企业合规。一种是绝对禁止的情形,主要指为犯罪而成立的企业、成立企业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这些都是非正常市场主体,若开展合规明显违背改革的初衷。一种是与经营活动关联程度较小的涉案企业。对于这类涉案企业,只需要在办案中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即可,无开展合规的必要。总之,在选取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时,应总体把握企业涉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成长性、规模、市场贡献度、影响力等因素,综合考察合规的必要性。
关键之二:避免合规计划过于空洞、缺乏可行性的问题。合规计划是合规工作的基础工程,在合规启动后,涉案企业应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往往会选择较为容易实现或者大而空的计划,也有脱离现实制定难以评价的要素作为合规计划的内容。现实中,在目前试点区域,基于检察主导下办案期限的约束,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如此导致监管、整改等环节随之泛化,以致合规承诺无法实现或者草草了事。因此,在计划的制定环节,无论是企业制定还是第三方组织审查,务必确保合规计划可行、全面、精准、有效,尤其是对涉及可能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要有具体的计划、举措、进度安排。
关键之三:有效防止合规监管流于形式。当前企业合规正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管模式,即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针对具体个案,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视情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估、监督、考察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具有临时性,人员的经费保障和兼职时间精力等难以保证,极其容易产生监管不力。因此,要有效发挥第三方机制作用,必须在保证中立、客观、尽责的前提下,组织好单位、人员不缺位、不越位,从而确保有效监管。
关键之四: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边界。企业合规过程中,有关主体不得任意突破法律法规,尤其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必须于法有据。最高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国内试点中,提及较多的是“暂缓起诉”方式,该制度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 (DPA)、“不起诉协议”(NPA)激励企业开展合规,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暂未形成暂缓起诉制度。因此,开展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必须依据现有法律中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积极退赔退赃等情节综合考量。对于涉及有关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也应严格依法开展。
关键之五:科学合理制定企业合规的期限。当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是紧密关联“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适用缓刑”等检察决定,受到司法活动法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很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开展整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成套体系的合规计划,时常出现合规计划尚未整改完成案件即将到期的尴尬局面,即便像湖北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相对拓宽了合规期限,但面对较为复杂的合规计划整改时仍捉襟见肘。一方面,在期限设置上,应采用灵活原则,根据合规案件具体情形合理安排。另一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第三方合规监管制度中“延长或提前终止原则”经验,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合规工作,基于企业发展的考量,可以决定适当延长监管时间。此种情形,以动态评估报告、阶段性评估报告,结合公开听证、论证的方式,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案件办结后继续开展合规工作,形成企业合规与案件办理既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的模式。
关键之六:拓展企业合规的对于企业发展的长远价值。如果说通过企业合规来查漏补缺、预防涉企犯罪是“形”,那么构建科学、完备的合规价值体系便是“神”,既包括企业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方式和理念,又涵盖企业乃至行业的文化元素。
通常合规按照“问题-计划-整改-评估”的思路,有些案例能够形成制度性建设,但最终形成价值层面的成果不易,合规工作中应注重融入发展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力求开展较高层次的体系建设。比如,对一些传统行业模式下的企业,必须考虑长期发展的问题,合规工作要囊括“治未病”,应通过引入市场资源、信息化资源,为企业长足发展寻找新的路径。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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