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利好消息,竟相继出自一名犯罪分子之手。而此人还是涉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海某实业公司时任董事长朱某甲。至于其操纵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则是实业公司旗下的私募基金,致使一群投资人到期后无法兑付,蒙受损失……
日前,市检察院披露了2021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062件1650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395件2304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持续下降,其中涉银行业案件降幅明显,增量非法集资案件占比较少。但市检察院同时指出,涉证券、保险业案件则较大幅度上升,操纵类犯罪日趋公司化、链条化,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量同比增加128.5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对此,上海检方扎实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区域金融治理,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充分擦亮金融检察的金字招牌。
董事长被终身“拉黑”被判9年刑罚
根据检方披露的案情显示,2016年5月起,上海某实业公司为维持、拉抬涉案上市公司股价,经被告人朱某甲决策,由实业公司提供资金、设备、场所,由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配资中间人租借390个证券账户,并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在二级市场连续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其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宋某某分别对接其他交易团队和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的实业公司证券投资部;被告人李某某根据朱某甲的指令,在操盘现场或通过电话向各交易团队下达具体的交易策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对配资账户进行盘中监控和盘后对账;被告人朱某乙负责将实业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转入配资账户。
此外,为配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拉抬股价或避免连续跌停,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实业公司控制和管理大股东的优势,主导和决策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和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和节奏,相继发布多个利好消息。
经鉴定,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关联账户组累计买入3.2亿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124亿余元;累计卖出3.7亿余股,卖出金额人民币116亿余元;共有87个交易日存在持股数占流通股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竞价买卖股数占同期市场竞价总成交量20%以上的情况。
2020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朱某甲等人分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十年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去年11月,上海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郑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9年至3年6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操纵类犯罪团队化专业化,检方全链条打击
“本案实业公司利用连续交易方式和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且形成了一套团队化、专业化的体系,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显,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市检察二分院检察官金杰表示,实业公司操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旗下私募基金公司,采用的是资金加杠杆的高风险模式,导致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兑付,上述资金来源、操纵方式均反映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据介绍,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积极作为,一方面提前介入,研判争议,明确犯罪打击层面;另一方面是回应投资人诉求,第一时间开展释法说理,全力追赃挽损;针对对涉案关联问题企业的管理漏洞,检方制发检察建议;而对不当查冻的资产,也做到及时建议解冻,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检方还建议证监部门对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市检察院指出,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印发,检察机关与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障资本市场良好运行,证券期货类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从案件数量来看,除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案件外,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量与2020年基本持平。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三个罪名,相较于2020年罪名有所减少,打击重点更为突出。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量同比增加128.5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正如朱某甲操纵证券市场罪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日趋公司化、链条化。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雇佣操盘手组建操盘团队,使用资金中介提供的融资和大量他人账户集中买卖目标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而滋生相应的黑灰产业链,拉长了上下游犯罪利益链条。对此,司法机关保持全链条打击的立场。人算不如天算,内幕交易巨亏也获刑
任某是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务员,此人从老板周某那得知一条秘密“发财机会”——2018年5月,周某担任董事长的某实业公司有望被某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进行资产重组,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签订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书。任某随即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陆续买入53.95万股某上市公司股票,成交金额人民币215万余元。
可人算不如天算,同年6月1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此后,因实业公司不符合收购条件等原因,这桩重组失败。同年8月30日,上市公司发布终止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股票复牌。之后任某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共计亏损人民币55.52万余元。
然而即便如此,任某还是被抓了。2021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对周某、任某提起公诉。2021年10月,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连同其另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5万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衡量一个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除行为人最终获利数额外,还包括内幕交易成交数额、实施内幕交易的次数等。”市检察一分院检察官朱一峰强调,本案中任某内幕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票最终亏损未能获利,但因其交易数额超过200万元,仍应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朱一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的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消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控股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相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职务、职责、工作等可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上述人员一旦利用内幕信息优势买卖相关证券,无疑将与其他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的竞争态势。
市检察院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犯罪主体呈扩张趋势。犯罪主体呈现出由传统的基金经理向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延伸的趋势,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加大了查处难度。
市检察院表示,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定位,持续打造上海金融检察金字招牌,扎实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结合金融案件办理情况及反映出的金融领域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参与区域金融治理,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提升上海金融检察工作层次和水平,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当前金融领域风险依然处于易发高发阶段,应当始终坚持以金融风险防控为工作重心,加大防控力度,持续整治金融乱象,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切实巩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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