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工作14天被辞退 还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本文字数:1463

□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肖嘉仪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3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文一(化名)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签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24个月内,张某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何与文一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活动,且竞业限制期内张某每月将获得文一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放弃对于张某竞业限制的要求或者缩短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金应当相应取消或者按比例减少。

张某工作两星期后,文一公司通过邮件向其发送了试用期未通过予以辞退的通知,张某于2020年11月初离职。离职后,张某一直在家待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3月1日,张某致函文一公司,要求其按月支付自己从11月初离职以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文一公司于当日通过邮件回复张某,称张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自由就业。

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文一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的诉请。文一公司对裁决不服,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文一公司认为张某在本公司仅工作两周,未接触商业秘密,故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且经文一公司了解,张某同类的劳动仲裁案件达7-8件,不符合正常的劳动就业情况,不排除张某有涉嫌诈骗的可能,因此文一公司不应支付张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额外三个月经济补偿。

张某辩称双方于2020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文一公司在自己离职后,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到2021年3月1日自己发送邮件催告其履行付款义务后,才告知不需遵守该协议,因此应当视为该竞业限制协议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此前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应当支付。

本案中,双方签订有《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等均作出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金山法院认为,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张某的工作时间长短,而是协议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可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自主选择豁免或缩短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事实上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该项权利,采用有效通知,直至2021年3月1日才告知张某无需履行。故对公司主张的试用期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项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司认为张某存在“碰瓷”行为,公司并未予以举证证明,且张某即便存在多起劳动仲裁案件,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故对公司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795.16元;原告公司额外支付被告张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三个月经济补偿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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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工作14天被辞退 还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2022-07-18 2 2022年07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