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新形态”难掩劳动关系

本文字数:36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

其中一件指导性案例明确: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遮掩劳动关系、逃避劳动法义务的行为出现了不少“新形态”,比如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等等,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还可能有更新的形态出现。

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指导性案例,虽然针对的是“合作经营”协议这一具体形态,但无疑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有指引和参照意义。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多在自身产品、服务上动脑筋、做创新,而不是挖空心思规避劳动法义务。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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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新形态”难掩劳动关系 2022-07-18 2 2022年07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