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法治报通讯员 王春红
楼上漏水,家里墙体门框因此发霉,王某某要求楼上邻居赔偿经济损失,楼上张某某断然拒绝,坚称没证据证明水是从自家渗下去的。最终,经金山区山阳镇香颂湾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楼上渗水楼下遭殃
赔偿责任各执一词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张某某住13楼,王某某住12楼。2021年9月3日,王某某发现家中卫生间与卧室两边墙体及木质地板存在严重渗水现象,导致室内墙体、门框发霉,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王某某认为是楼上张某某家漏水导致的问题,对渗水部分进行拆除检查后发现,排污管道有渗水现象,而管道位置处于两家相邻位置。
王某某与张某某多次交涉,要求张某某赔偿因管道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某则认为渗水问题确实存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从自已家渗下去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并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费用数额上产生了纠纷。无奈之下,王某某请求当地调委会对自己与张某某之间因房屋渗水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在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听取了王某某反映的渗水有关情况,并立即赴王某某家查看了卫生间与卧室墙体的渗水及卫生间排污管道泄漏情况,发现木质地板中间确实存积大量水渍,且墙体和门框有大面积的霉点,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后,调解员立刻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就相关情况向张某某作了说明,张某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王某某家查看了现场情形,表示渗水情况确实存在,但不能确定是他家里造成的渗水,不同意赔偿因管道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解员为了查明渗水的真实原因,特意邀请某物业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到王某某家中进行了勘查,根据当初房屋修建的图纸,确认渗水位置的排污管道属于张某某家所有。
耐心劝说双方
成功化解纠纷
调解员在明确渗水的原因及责任方后,于2021年9月6日采用“面对面”的方式召集双方开展调解,调解员先将发生渗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劝说双方是邻居关系,可以采取沟通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案中涉及的排污管道应当属于双方的共有设施,双方应当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分摊维修费用。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认为既然渗水位置的排污管道属于自家所有,但可以补偿给王某某维修费500元,王某某认为维修费用至少需要1万元,由于双方对维修费用数额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双方情绪异常激动,恶言相向。
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算细账、讲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商罗列需要涉及维修的项目、费用数额清单,但因双方仍各持己见,协商一度暂停。
调解员坚持不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反复做工作,耐心细致地劝说双方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的方向考虑,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可意气用事,出现矛盾需要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双方认可了调解员的耐心劝说,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最终圆满化解了这起纠纷。【案例点评】
房屋渗水是在社区居民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调解员及时邀请物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查看当初房屋修建的图纸,确认了渗水位置及原因。此类事件发生时邀请物业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的协助和支持是相当有必要的。
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阐明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和依据,引导当事人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邻里关系,这也是在调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循序渐进,抓住问题关键,耐心寻找纠纷化解的突破口,以钉钉子精神开展调解工作,用真情温暖人心,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才使纠纷圆满化解。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