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节体育课改上数学!” “今天课间操取消!”听到这些话时的失落,或许很多中小学生都曾经历过。不过,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亮相,孩子们或将不会再有类似的失望和不甘。日前, 《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法自27年前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全面系统修订,而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改动较大、亮点颇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副所长姜涛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体育法》有望切实解决很多青少年和校园体育的痛点,也将为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大改 彰显战略重视
新《体育法》将“校园体育”章节的名称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章共15条规定中,新增条目有8条之多,另有数条内容极大细化,涵盖范围更广。姜涛表示,此番修订表明了在健康中国、全民健身的整体战略下,国家从立法层面发展青少年体育的决心,“少年强则国强嘛。”
姜涛认为,过去30多年里,中国青少年的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有所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肥胖、近视等问题非常普遍。究其原因,片面注重德育智育,让体育教育往往成了“走过场”难辞其咎。新《体育法》在章节首条新增内容中便提纲挈领地表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发展宗旨。
同时,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增述对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认定,新增的第二十九条则确立了体育在中、高考中的地位,都是很“硬”的规定。
此外,新《体育法》还增加了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幼儿园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管理、体校等相关内容,一举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畴。姜涛表示,这样的“扩容”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现有问题。
干货 提供维权利器
与其他章节相比,新《体育法》第三章可谓具体标准和强制性规定最多的章节。而这些“干货”,也令孩子们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有法可依。
例如,新《体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且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而旧版仅表述为“必须开设体育课”;旧版没有规定在校体育活动时长,而新版明确“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并规定学校应将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新版不仅规定学校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运动会,还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举办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新版要求学校不仅要配足体育教师,且须“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器材,新版也增加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的表述。
此外,新《体育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还新增了“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内容。
对此,姜涛直言,新《体育法》该章节较修订前有了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达到了可操作的层面,“学生和家长如果认为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可直接以此为据向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而相关部门在督导过程中,也可以此为抓手,衡量相关工作落实的情况。”同时他也表示,这样可操作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学校遵照执行,“这样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放在这儿,校长们自己也要掂量掂量了。”
警惕 严防两大误区
新《体育法》的修订通过振奋人心,但对于贯彻落实中可能存在的误区和易出现的倾向,姜涛也有所顾虑。
“首先是普及和提高之间的矛盾。不要为了贯彻落实立法和相应政策的新要求,就把青少年和校园体育搞成政绩工程。”姜涛强调,该章节“大修大改”的目标是普惠到每一个孩子,让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得到保障,“首要目标不应是培养体育尖子,不能盲目搞专业训练、高水平运动队,过度占用体育资源,甚至形成‘准体校’模式,而其他孩子只是完成‘一小时体育锻炼’等硬性指标就完事了。”
另外,随着体育在升学考试中的权重有所增加,姜涛认为,考核的方式也需更公平、更合理,继而引导教学,“不能为了升学率走过场,更不该成为另一种应试教育。”同时他也坦言,具体如何设置需尊重体育教育的规律来合理建构, 《体育法》只能作出约束并彰显重要性,“对于法,不仅要执行,还要执行好,不能‘跑偏’。最终孩子们都健康成长,才达到了《体育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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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专家解读新修订的《体育法》
历经多次修改和审议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终于在上个月审议通过。本次修订是该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近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体育法》修订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体育领域重大的基础性、整体性问题。
专家表示,本次《体育法》修订是体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一步,将对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起到深远的影响。
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姜世波表示,体育立法必须回应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回应人民对健康生活的美好向往。新修订的《体育法》总则第二条增加了“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表述正是《体育法》修订给予的回应。
“很多制度具有前瞻性、长期性,相信这些新理念、新制度、新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将为未来我国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姜世波说。
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第一条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表示,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国精神”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体育的精髓和灵魂,是一个发展的、开放性的思想和价值体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精神产物。
田思源说:“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有助于《体育法》的全面实施。《体育法》很多条款都体现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的要求,是对中华体育精神和中华体育文化的诠释和落实。”
大幅度修订适应体育事业新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
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以来的二十多年间,中国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和体育对外交往等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体育事业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次《体育法》修订,将“社会体育”的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把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写入法律;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竞技体育”一章,突出运动员权利保护,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全面发力;增加“体育产业”一章,促进体育产业提质扩容,发挥体育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动力的作用;增加职业体育内容,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
全民健身方面,苏州大学教授王家宏认为,此次修法将为全民健身事业改革注入强大动力,而且全民健身法治的完善将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驾护航。
青少年体育方面,南京体育学院副校长李江表示,青少年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新修订的《体育法》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为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竞技体育方面,南京体育学院校长杨国庆介绍,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
体育产业方面,上海体育学院教授黄海燕说,新修订的《体育法》中体育产业的相关条文对发挥体育多元价值功能,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开启“依法治体”新篇章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反兴奋剂”一章,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将“体育社会团体”的章名修改为“体育组织”,着重对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做出规定;增加“体育仲裁”一章,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增加“监督管理”一章,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行业监督管理等。
反兴奋剂方面,湘潭大学教授周青山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通过法律方式,强化反兴奋剂的系统思维,对兴奋剂的检查、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做了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国参与反兴奋剂国际合作的决心。
体育组织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钢表示,本次修订充分发挥了体育基本法对体育组织依法开展参与体育活动的引导作用,重点加强了体育行业自律、促进了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
体育仲裁方面,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智认为,修订后的《体育法》设立了“体育仲裁”一章,对仲裁机构设置、仲裁范围、裁决效力、仲裁程序衔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从立法上确立了独立、专业的体育仲裁制度。
监督管理方面,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闫丽彬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第十章监督管理,科学、明确、细化监管体系,突出良法的明确性、可行性和实效预期。从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履职程序和方式方法、执法保障、履职监督等方面,对体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定位精准、逻辑清晰、高度凝练的规范,强化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体育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规则,对体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规范,从立法上进一步推动实现服务、监督、管理相统一。
(综合整理自新华网、北京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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