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以整体程序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本文字数:2111

曹坚  李丹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依托具体的刑事程序得以落实体现。要严格依法把握审查逮捕的标准,保证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以非羁押的状态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可极大缓解审查起诉的压力,适用不起诉的条件也相对更加成熟;有效提高审查逮捕的工作质量,避免不当羁押的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也可相应缓解压力。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要培育系统科学的审查逮捕理念,强调从整体上追求刑事诉讼质效,不局限于单一的办案环节。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情节轻微的相对不捕数据在基层检察院提升明显,但仍有相当大的可增长空间。

1.做好审查逮捕工作要求侦检人员都应当具备正当程序的观念。在法定的三类不捕案件中,公检办案人员较易出现认识分歧的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也即情节轻微的相对不捕。因此,对具体案件情节的分析论述就显得极为必要。检察人员既要在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准确表述,也要做好释法说理沟通工作,取得侦查人员的理解支持。要在具体组织层面形成轻罪案件不移送逮捕、不予批准逮捕的工作意见,落实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要求检察人员具有求质增效的整体办案观念。审查逮捕的期限短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审查逮捕工作质量,捕还是不捕必须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全面评估与判断。要充分认识到审查逮捕质量决定了后续刑事诉讼质量,要将审查逮捕的质效置放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格局中予以评价。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批捕无疑会进一步增大羁押场所的监管压力,不利于分化消弭刑事对抗,还影响了后续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效果,而依法及时不捕无疑会充分发挥程序的提前分流处置作用。审查逮捕的工作质效体现的是对该捕的案件坚决依法批捕,对可不捕的案件依法不捕,二者有机统一并行不悖。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关键是实化逮捕条件的证明标准体系。审查逮捕的条件不仅限于够罪与否,对刑期的判断预测还必须准确,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必须具体,这些要求都必须在审查逮捕文书中予以体现,要在对定罪、量刑及社会危害性等结合事实证据逐一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得出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结论。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对报捕案件的刑期、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

首先,对报捕案件的预期刑期判断应当具体落实到适用的刑种和刑度。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法定条件之一,对此应从严理解掌握,不是达到了有期徒刑刑罚条件的就一律批捕,“可能”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概率较高。由于很多轻罪的配刑往往是将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并列选项,此时应当有相对充分的根据来基本排除拘役刑的适用,例如有前科劣迹的,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标准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如果同时具有判处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的,原则上应不予批准逮捕。对刑格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结合是否具备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如有判处缓刑可能的,原则上也不予批准逮捕。

其次,对报捕人员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应超出法定的范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逮捕社会危害性五种情形,在适用时既要准确理解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也要严格把握其外延。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每一种逮捕社会危害性情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实践中应予参照适用。需要强调的是,对逮捕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要是对证据的判断,认定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这恰恰是侦查取证时容易忽视的地方,检察办案人员应予以针对性提醒,该补强的要及时补强。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还需辩证看待捕后判处轻刑缓刑指标与逮捕之间的关系。对批准逮捕的案件一审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不能简单认为逮捕不当或适当:

一些可捕可不捕的轻罪案件,在审查逮捕时考虑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较高而予以批准逮捕了,但最终判处了拘役,如果审查逮捕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依据不充足,说明当时批逮可能不恰当。

而案件本身符合逮捕的条件,如在审查逮捕环节未认罪认罚,但在审查起诉或审理时出现了影响量刑的新情况,如被告人退赔退赃履行到位,适用认罪认罚,依法判处缓刑的,这并不能倒推说明之前对其批准逮捕不当,这是司法人员在不同诉讼阶段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做出的实事求是的判断和评价,批准逮捕恰当,捕后判处缓也恰当,两者并不矛盾。

由此可见,我们设计相关案件指标,初衷是通过分析不同指标间的动态关系,把握办案规律,提升工作质效。我们强调要重视分析后道审判环节的某些数据指标,是为提升刑事检察办案的整体质效。如果捕后判处轻刑缓刑指标高了,提示我们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为什么批捕的案件会被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究竟是符合诉讼规律尊重实际情况做出的因地制宜的判断,还是在审查逮捕时确有考虑不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这样才能持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做到应捕的坚决予以批捕,可捕可不捕的做到不捕;而提高审查逮捕的质效,无疑也会极大提高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整体质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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