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张楠
新规要求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的账户应“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可以让少数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人“现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账号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实施。以下笔者就《账号管理规定》中几项新规对互联网部分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首先是账户实名制与特种执业备案。
《账号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 “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该规定呼应了目前对于互联网的基本管理原则——“前台自愿,后台实名”。
不过在此基础上,对于“前台自愿”还是做了一系列的详细规范,明确列举了一些不得注册为账号的情形。在加强用户账户与个人信息之间的绑定上,也给日常的MCN公司带来的挑战。
在传统的MCN公司业务中,网红账号都是用该网红信息注册的,二者相互绑定。虽然公司将该账户作为公司资产进行运营,但该资产是不稳定的,在网红离职时,基于个人与账号的强绑定,完全有可能将该资产强制带走,所以要注意通过协议并引入整合资源等方式对账号和公司进行关联绑定。
新规还强调了特种执业的备案规则: “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目前短视频领域知识分享的乱象。知识分享型的短视频目前占有很大的比重,但也有一些博主利用带有噱头的题目和内容,吸引关注,往往这些分享的内容过于片面,极易误导其他用户。
笔者不止一次看到一些类似名为“××股权搭建”的“大师”在科普股权架构,并绘声绘色地描述可以按照他所搭建的股权架构达到避税、免税,设立皮包公司做杠杆等目的。但实际上,股权架构的搭建专业属性很强,涉及股权在法律及财务上的设计,并非三言两语能讲清楚的。除此之外,医疗、心理、金融、育儿板块也充斥着这种情况。新规要求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的账户应“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可以让少数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人“现形”。
其次是IP归属地披露。
应该说,IP归属地的披露由来已久,一些平台很早就已经实施了。
对于IP地址是否归属个人隐私,也有一些相关的讨论。
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隐私归属在个人信息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由于仅披露IP归属地并没有锁定到具体地址,所以笔者认为不能算是泄露个人信息。
最后是个人账号的核验义务。
《账号管理规定》规定第十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
这意味着平台要注意“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的审核。这里其实对平台的数据管理,尤其个人数据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平台如何判断该用户为“重新注册”?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平台内部设立一个基于“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的黑名单,如果新设账号的信息与这个黑名单匹配,则可以推定是“重新注册”,因此不予注册。
但是,用户因出现相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平台关闭其账号,终止了服务,那么按照《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网络运营者保存个人信息不应超出收集使用规则中的保存期限,用户注销账号后应当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关联到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以下称匿名化处理)的除外。”即平台应删除该个人信息,也就是不应再保留信息。
由此产生一个冲突,如果为了防止“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就应该设立“黑名单”,但设立“黑名单”又涉嫌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数据删除的要求。
笔者建议平台应将该特殊情形写入用户协议中予以豁免,以规避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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